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五种违纪将重责,四种情形从轻

南方+ 记者 2017-01-04 18:36

日前,广东省委印发《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为广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去年7月8日,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办法》紧紧围绕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程序、附则四部分,新增或细化了部分内容。《办法》结合广东实际对《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逐条进行细化,并突出广东实践成果。

《办法》专门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创设问责决定书,以规范问责工作,方便归档和统计。

4种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强调问责对象对党忠诚,及时如实报告问题。

二是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强调问责对象在启动问责调查前,已主动作为并取得实际成效。

三是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注重问责对象的态度和认识。

四是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5种情形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掩盖、袒护的,强调问责对象主动作为,采取了掩盖、袒护的措施

●二是对上级党组织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拒不整改或者问责的,问责对象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或决定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三是干扰、阻碍责任追究或者对抗组织审查的,问责对象采取主动作为,干扰、阻碍甚至对抗组织审查也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四是被问责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这里要把握住“同一任期”和“类似问题”两个关键

●五是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日前,省委印发了《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为广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近日,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制定《办法》主要情况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办法》制定的初衷与思路▶▷

结合广东实际能细化的尽量细化,能量化的尽量量化

记者:请问省委为什么要制定《办法》?是怎样制定的?

省纪委负责同志:去年7月8日,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据此,省委常委会决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办法》。

广东历届省委高度重视党的问责工作。2014年以来,全省共追究领导干部责任1929人,给予纪律处分993人。中央颁布《条例》后,广东省委立即传达学习,并要求省纪委起草我省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的部署,省纪委广泛征求意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多次召集起草组专题研究,听取汇报并给予指导。《办法》最后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18日由省委办公厅正式印发。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起草《办法》的主要考虑和总体思路?

省纪委负责同志:在起草文件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条例》精神,对于《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的,坚守其内涵和外延,不变通、不打折扣;坚持《条例》的总体框架,虽然分章节,但每一章分别与《条例》相关条款相对应,先为实体性规定,后为程序性规定,最后为附则;坚持《条例》的语言风格,传承纪言纪语,充分彰显党内法规特色。与此同时,着力突出操作性,结合广东实际和责任追究实践经验,能细化的尽量细化,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以便于正确理解和执行。

《办法》主要内容及特点▶▷

细化问责情形完善问责程序创设问责决定书

记者:请问《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省纪委负责同志:《办法》共4章26条,与《条例》相比,《办法》新增或细化了14条内容,另有6条结合我省实际作了部分调整。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适用范围和对象、责任种类等内容。第二章“问责情形”,共10条,主要是实体性规定,明确问责的一般情形、从重或者加重情形、减轻或者从轻情形、免责情形、问责时效等内容。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共7条,主要是程序性规定。第四章“附则”,共4条,其中第23条是名词解释条款,解释“两个尊重”和“三个区分”。

记者:《办法》有什么特点,是怎么考虑和设计的?

省纪委负责同志:《办法》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细化问责情形。《办法》重点结合广东实际对《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逐条进行细化。对党的领导弱化条款,从执行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五大建设以及处置重大问题3个方面进行细化;对党的建设条款,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进行细化;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条款,从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3个方面进行细化;对维护党的纪律条款,从六大纪律进行细化,重点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条款,从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履行责任3个方面进行细化。二是完善问责程序。《办法》进一步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增设了简易程序条款,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的,可以不进行调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增设了听取被问责人意见、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被问责人权益。三是突出广东实践经验。参照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创设问责决定书,以规范问责工作,方便归档和统计。

新增从重及免责等情形▶▷

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问题避免损失的可减轻问责

记者:您刚才提到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省纪委负责同志:《办法》中的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主要是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并结合我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及执纪审查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5种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掩盖、袒护的,强调问责对象主动作为,采取了掩盖、袒护的措施;二是对上级党组织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拒不整改或者问责的,问责对象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或决定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三是干扰、阻碍责任追究或者对抗组织审查的,问责对象采取主动作为,干扰、阻碍甚至对抗组织审查也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四是被问责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这里要把握住“同一任期”和“类似问题”两个关键;五是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第十三条规定了4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强调问责对象对党忠诚,及时如实报告问题。二是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强调问责对象在启动问责调查前,已主动作为并取得实际成效。三是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注重问责对象的态度和认识。四是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第十四条是免责条款,主要依据“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制定,目的是建立容错机制,维护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省委已部署贯彻落实▶▷

要坚持“三个区分”支持改革、宽容失误

记者:《办法》颁布实施后,关键是贯彻落实,请谈谈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省纪委负责同志:省委已作出总体部署,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着力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要抓好《条例》和《办法》的宣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将学习《条例》和《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相结合,及时作出具体安排。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部门要通过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解读。

二要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以上率下,较真碰硬;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要发挥好问责的震慑作用。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等原则。同时,要始终牢记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要坚持实事求是,“三个区分”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办法》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并紧密联系广东具体实际,第一次将“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各级党组织要在问责工作中落实这一原则,以维护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梁文悦

通讯员 粤纪宣

【校对】谢日强

编辑 曾妮
点击展开全文
继续阅读
评论
提交
最新评论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