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一年多 17名民工终于领到20余万元工资

清远日报 2017-01-03 10:53

“今年可以安心回家过年了。”元旦前三天的上午,来自湖北黄石的周冬生在连州市人民法院(下称连州法院),从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手中领到拖欠了一年多的工资一万多元时说,虽然只是拖欠工资中的一半,但还是真心感谢法院为他们民工讨工资,“我再也不会像去年一样,工资没拿到,整个春节都和同伴姚斌在工棚中度过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连州法院自2016年12月12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周冬生等人领到的工资就是其中的成果之一。在这次农民工工资执行兑付活动中,和周冬生一起被拖欠的有来自广东、湖南、湖北三省共计17名民工,领到了共计22余万工资。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房晔、科长赵永华及部分连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活动。

申请执行人兰记雄在填写领款的材料。

执行: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2013年2月,申请执行人黄海林等17人入职被执行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有《劳动合同》,从事砌砖、抹灰、雨污水管预制等工作,合同期限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即从2013年2月起至连州市站前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工作地点为连州市站前路建设工程项目部;工资具体以每月结算的工资表为准。

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黄海林等17人在被执行人承建的连州市站前路建设工作项目工地进行施工工作,被执行人拖欠了17名申请执行人在上述工作期间的工资。为此,17名申请执行人向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去年6月27日,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被执行人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这17名申请执行人工资共计502400元。

该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无奈之下,17名申请执行人向连州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院立案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该院执行局局长何新生介绍,执行局工作人员查控涉案的建设公司财产时发现,该公司欠债很多,其中一笔在清远一家银行的100多万元存款早已经被外地法院冻结,除此之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涉案公司总部在江西,连州法院向该公司总部发出了执行函和执行通知书,但均未回音。

面对这样的情况,连州法院并未放弃,时刻盯着这笔款项的动向。去年10月底,这笔款项冻结时间到期,外地法院并未申请冻结延期,连州法院查询发现里面还剩余20余万,连州法院的“轮候冻结”生效,第一时间依法将这20余万元款项划归专用账户。原本钱款到位后,可以尽早发给申请执行人,但17名申请执行人没有一个人留下手机号码,法院只好一个个将领款通知书快件寄到申请执行人家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分布在三个省,所以拖延了一个多月。

周冬生今年52岁,他是2013年春天到连州务工的,做排水渠的工作,2015年涉案公司拖欠他的工资有3万多元,“是我半年的工资,其实是一年,因为工资没有发,所以后来半年时间都没有做工,等于是一年的总收入”,由于没有拿到工资,周冬生和同伴姚斌在2016年春节都没有回家过年。

“原本说去年腊月二十八结工资的,但是并没有兑现。”说起工资被拖欠的事情,周冬生说,就因为这笔钱,让他80岁的父亲去年中风时,借钱去医治,“我父亲住院期间,没钱治病的难处没法说,这次拿到的工资,回家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还钱”。姚斌和周冬生的情况相似,都是来自农村,他的母亲有80岁高龄,身体也不好,这点工资对他们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而来自湖南永州27岁的骆鹏建因为工资被拖欠,日子更不好过。他是带班的,带着3个同伴在涉案公司的工地干活,共拖欠他们工资4万多元,“每人被拖欠1万多元,我们4个人都是年轻人,工资拿不到,去年春节都是在煎熬中度过的,见到我的同伴,我头都抬不起来,总感觉对不住他们,毕竟他们和我一样,都是农村的,都是家里的顶梁柱,就靠这点钱过日子呢”。

如今,每人领到的工资差不多是被拖欠工资的一半。这些民工表示,虽然没有全部领完,但是法院已经非常努力为他们办事了,这个春节,大家也一定会过得安心。何新生表示,对于剩余尚未执行到位的这17个民工工资,该法院还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下一步可能到涉案公司的总部江西调查,或者委托当地法院协助调查该公司的财产,“希望能有好的结果”。

据了解,去年一年,连州法院积极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教育引导、执行救助等多种手段和方式,着力解决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案件执行难的突出问题,全年共执结涉民生案件59件,到位标的款257.89万元,并全部兑付给了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官介绍,构成恶意欠薪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显示,恶意欠薪致严重后果可判7年,其中第五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了规定。符合第三条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还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采写】洪会强 

【通讯员】成剑伟

【摄影】 洪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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