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人注意!2017年1月1日起,市区污水处理费将调整!

清远发布
2017-01-01 10:03
+ 订阅

家里的水费是你在交吗?

里面包含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注意!2017年1月1日起

这个费用要调整了

调整主要方案

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区(含由市供水拓展有限公司、星科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龙泉供水有限公司统一管网供水)污水处理费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

●  居民 0.95 元/吨,非居民 1.40 元/吨;

●  重点建制镇(源潭镇、石角镇)居民 0.85 元/吨,非居民 1.20 元/吨(按1月份抄表用水量计算)。

目前, 清远市区执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不分居民、 非居民标准,统一为0.80元/吨, 按用水量90%计收。对这一标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撑正常的运营支出。

网络配图

01

交了污水处理费,还要另外交排污费吗?

不用。《广东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实施细则》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下同),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在出具缴费证明后可申请不再缴纳排污费。

02

污水处理费如何收取?

根据《广东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实施细则》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污水处理费由清远市水务局供排水处理中心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按月代征,并按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作为代征污水处理费手续费(含银行代收手续费)。

03

会有减免的范围吗?

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第四点的规定执行,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

原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厅、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中关于暂免征收的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污水处理费,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

03

相关办理单位的服务热线是哪些?

●  委托代收单位:

清远市供水拓展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3388000

清远市星科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3240377

清远市龙泉供水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3602229

●  收费单位:清远市供排水处理中心

咨询电话:3379397


编辑 李珩丹
点击展开全文
继续阅读
评论
提交
最新评论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