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传说中的“痛经假”没了!但“产检假”等福利你值得拥有

清远发布
2016-12-2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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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的订立曾引发热议

根据近日公布的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痛经假”并无提及

取而代之的是下面这些福利

广东省政府官网日前公布,《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新通过的《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并强调,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痛经假

没了“痛经假”,变为“工间休息”

去年11月,《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曾在广东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因提出拟设立“痛经假”而备受关注。

送审稿第六条规定,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这一规定受到很多有“难言之痛”的女职工欢迎。

不过,此次通过的《办法》中并没有“痛经假”这一规定。但是,《办法》提出: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办法》还对女职工

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等

特殊时期的保护措施上予以规定

“产检”假

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可带薪休1小时

《办法》规定,在妊娠期,

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

比如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基本产假

在产假方面,《办法》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而当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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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有1小时带薪哺乳时间

《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办法》还规定,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办法》还对职场“性骚扰”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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