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销产品收集16万条个人信息,一男子获刑7个月

东江时报 2016-12-29 20:39

为了推销公司产品,惠城区某建陶公司小区部经理颜某通过向客户收集、同行互相交换等方式,收集了16万余条客户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楼盘名称、房屋面积等内容,后用于商业推广。昨日,东时记者从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颜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该院提起公诉,并获刑7个月。

经查,2016年以来,被告人颜某(大专学历,揭阳市普宁人,惠城区某建陶公司小区部经理)为了推销公司产品,通过向客户收集、同行互相交换等方式收集了161107条客户个人信息,内容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楼盘名称、房屋面积等。在今年5月至6月期间,颜某通过自己的QQ邮箱,累计将16万余条客户个人信息发送给钟某、张某、李某、胡某、袁某等十余人,用于商业推广。

近一个月后,即6月14日,公安民警在颜某所在公司将其抓获,并在其手机和电脑里提取公民个人信息161107条。随后,颜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日前,惠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惠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惠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惠城区法院于今年12月22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温馨揭示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办此案的惠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向前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整合原有相关罪行的基础上,重新设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向前推进了一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除了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打击侵犯公民个信息的违法行为外,广大市民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可通过设置密码、多重密码、动态密码等增加信息窃取难度,保护个人重要关键信息。此外,市民要谨慎使用个人信息,不随便扔弃个人信息资料,避免个人信息被意外泄露。江勇龙

【来源】东江时报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李维 余党政

编辑 谢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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