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慈善募捐需要法律“护航”
罗尔事件本身的“退热”,有助于我们将关注点从罗尔个人身上转移到对网络慈善的拷问。
文◈吴钩
24日凌晨,罗一笑走了,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罗尔事件终会渐渐平息,但罗尔事件揭示的网络募捐存在的问题不会马上解决。罗尔事件本身的“退热”,有助于我们将关注点从罗尔个人身上转移到对网络慈善的拷问。
罗尔事件并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网络募捐困境的一次典型呈现。我们希望罗尔本人能够回归正常的生活,但我们更需要直面网络慈善一直以来就隐藏着的问题。
为方便分析,我们将常见的慈善形式分为“A模式”、“A+模式”、“B模式”与“B+模式”。
做慈善的A模式与B模式
什么叫做“慈善”,我们先给它一个简单的定义:一个人(或群体)在义务之外给另一个需要救助的个人(或群体)提供物质救济,这便是慈善。
也就是说,慈善有其基本的构成要件:一、有人需要救助;二、有人给予救济;三、这个救济并非基于义务,如儿女赡养父母,乃是义务,而非慈善。
慈善的根本动力,来自于人类“物伤其类”的同情心,用孟子的话来说,人皆有恻隐之心。当我们看到同胞陷入困境,我们会难过,想施以援手,这种与生俱来的同情心,构成了人们致力于慈善的原始动力。因此,慈善内在于人类文明之中,内在于我们的人心之中。
慈善可以很简单,我们平日在路边看到乞讨的老人,会施舍几块钱,这也是慈善。应该说,最早的慈善形式必定是简单的,就如南宋时杭州的富商,每到寒冬时节,都会派亲信暗中探访街坊中哪户人家生活困顿,饥寒交迫,然后在夜里,悄悄在这些穷人家的门缝中塞入碎银,赈济他们。
这种简单的慈善方式,好处是“精准”,“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救济金能够不经任何中间环节,直接送到迫切需要救济的人手里。不足之处是救济半径非常有限,只有少数人有幸获得救助。我们姑且将这样的慈善方式命名为“A模式”。深圳罗尔的朋友、同事给他捐款,也属于“A模式”。
为克服救济半径过短的不足,人类社会很早又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慈善方式——组织性慈善,由一个公益组织来实施救济金的募集与发放。通过组织的网络,可以将更多分散的慈善资源集中起来,然后发放给更多需要救助的人。从而实现了慈善半径的扩展。
但是,由于在传统社会,慈善组织能募集到的善款毕竟有限,而且,对于接受救济的人的甄别也需要成本,因此,组织性慈善一开始总是产自于熟人社会,在西方中世纪,通常由教会充当慈善组织;在中国古代,则往往由宗族负责共同体内部的慈善救济。因为在熟人社会,可以省去了甄别受接济者的麻烦,大家都是知根知底的人,谁家真的遭遇到什么困难,熟人都会知道,不用太担心有人伪造困难骗取善款。
换言之,组织性慈善在开始的时候,救济的范围也是有限的,通常局限于熟人网络之内。我们不妨将这一慈善方式叫做“B模式”,跟“A模式”区别开来。
之后,随着现代通信、交通与金融技术的诞生,人类社会构建社会组织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发达,一些社会组织可以越做越大,于是出现了全国性的慈善机构,比如“红十字会”;跨越国界的慈善组织,比如“无国界医生”;以及名目繁多的各种公益基金会等等。这是慈善“B模式”的升级版,且称之为“B+模式”吧。
这类庞大的慈善组织,具有完备的组织构架、专业的工作人员、巨大的动员能力、超越种族、文化、地域乃至国界的慈善网络。借助发达的慈善组织这一中介,人们突破了过去“一对一”、“一对多”的简单慈善形式,实现了慈善救济的“多对多”,将慈善行为扩展至几乎没有边界的陌生人世界。
这是人类慈善事业发展的历史性变迁之一。简单地说,当人类社会产生了发达的慈善组织之后,我们如果要资助一名某个山区的贫困儿童,我们根本不需要亲自去寻找需要救助的对象,也用不着亲自对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甄别,我们只需要将钱捐给某个慈善机构就行了,余下的事情,由慈善机构的专业人士来完成。慈善也因此变得非常简单,举手之劳而已。
但是,这一依赖庞大组织进行的慈善,也有其与天俱来的缺陷:我们捐出一笔钱,却不知道这笔钱最后会送到哪一位受益人手里,我们只是给一个抽象的群体,比如“贫困山区”、“非洲儿童”、“白血病患者”捐献爱心,至于我们的爱心,能不能顺利地传递到受益人那里,全赖作为中介的慈善组织自身的信誉、效率与廉洁度。
而对于慈善组织而言,不管是募集善款,还是甄别救济对象、发放善款,都会产生成本,而且有时候这个成本还不低,因此,慈善机构的通例是要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维持组织自身的运转。
换句话说,我们捐给慈善机构的每一笔钱,都不可能百分之一百地转交给受救济人,其中有一定比例,是要抽出来作为慈善机构的管理经费的。这是任何一个大型慈善组织都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有时候,我们还得面临这样一种困境:当一个慈善机构存在冗员、效率低下的问题,甚至发生腐败时,我们捐出去的钱,很可能便打了水漂。
慈善A+模式的长处与短板
直至网络慈善的出现。网络慈善从形式上回归到“A模式”,即没有中间环节的“一对一”。我们通过众筹或者其他网络平台,就可以将善款直接打到募捐人的个人账号。同时,借助互联网,募捐的信息突破了物理传播的限制,从而实现了慈善半径的最大化,即使是远在天边的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即时看到深圳罗尔的文章,了解到他女儿得了重病需要赈济的信息,然后通过互联网平台给他捐款——给罗尔文章打赏实际上也是一种捐款,而不需要借助任何慈善机构作为中介。
严格地说,网络慈善的特点不是直接的“一对一”,而是直接的“多对一”。这是“A模式”的升级版,是“A+模式”。
“A+模式”的网络慈善具有传统“A模式”的优点:精准,没有中间环节,不打折扣;同时,“A+模式”也克服了“A模式”慈善半径过短的短板,拥有“B+模式”的优势:慈善半径可以无限延长,能够将无数分散的善款通过互联网技术集中到受益人手里。
但是,罗尔事件的发生,却暴露了“A+模式”也存在着与生俱来的缺陷,那就是,通过互联网联结起来的募捐—捐款关系,实际上就是发生在陌生人社会的慈善。网络不过是拉近了信息传播的距离,并没有、也不可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物理距离。你可以通过互联网即时阅读到罗尔的文章,第一时间给他打赏,但你不可能从千里之外飞到深圳调查罗尔的真实情况。你对罗尔真实情况的了解,很大程度上只是靠罗尔本人的叙述。那么罗尔自己的叙述有没有夸大或掩饰某些信息呢?你不可能马上知道。
也就是说,陌生人之间的慈善,离不开一道甄别的程序。“B+模式”是如此,“A+模式”也必须如此。但是,由于网络慈善的弥散性,甄别更为困难,或者干脆说,在互联网慈善中,根本就没有人担起甄别的责任。
罗尔网络募捐的最大问题,不是他有多少套房,而是他在文章中有意无意不提自己的财务状况,有意无意掩饰了女儿治疗费用可以大比例报销的事实,给打赏他文章的读者(捐赠人)一种误导。这个问题,我相信不仅仅存在于罗尔事件中。事实上,网络诈捐的新闻时有所闻。
相对而言,“A模式”存在诈捐的可能性是最少的,因为熟人社会中诈捐的成本非常大;而“A+模式”的诈捐机会是最大的,因为在网络上甄别信息真伪的成本非常大。我不愿意说罗尔是诈捐,但由于罗尔事件的影响之大,已构成了一个标志性事件,这一事件也确实暴露了互联网慈善存在的最大问题:网络信息鱼龙混杂,真伪莫辨。
不能不承认,网络信息的真伪莫辨,正是对慈善“A+模式”的最大挑战。我曾经说过,“人们的善心可以被愚弄一次、两次,但被愚弄多了,这份善心很可能就会形成一个自我保护的硬壳,不再轻易被感动,不再轻易相信别人。当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类似的网络慈善募捐时,如同条件反射一般生出不信任的心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就真的不知道怎么办了。”
这并非我危言耸听,一份调查显示:“网络募捐事件的真实性与善款运行的透明性,是影响网友进行捐赠的两大因素。在受访者当中,21%的人表示会响应网络募捐;而50%的受访者表示,需要视网络募捐事件的真实程度决定捐赠与否。”如果网络诈捐的新闻再爆发几件,愿意响应网络募捐的比例可能还会越来越低。
这么说,当然不是要否定网络慈善。网络慈善扩展了慈善形式的丰富性,突破了陌生人慈善几乎被机构垄断的旧格局,为我们表达善心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便捷,更为无数陷入困境的人带来了雪中送炭的希望。但是,如何保证网络募捐的真实性还是一道找不到终极解决方案的大难道。我们在很长的时间内,还会看到许多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出的真伪莫辨的求助信息,继续纠结于要不要给予捐赠。
面对后罗尔时代的网络慈善,我们只能“且行且珍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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