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明确扶贫开发资金使用11个“雷区”,这些情况将追责!

南方+ 记者 2016-12-19 08:07

博罗县罗塘村靠种山茶脱贫,年人均种茶收入超万元。南方日报记者 王昌辉 摄

近日,惠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联合印发《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办法》,剑指扶贫资金监管。其中明确扶贫开发资金的5种主要用途,以及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11种情形,为扶贫金的使用提供具体指引。

该办法还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同时,惠州将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以建档帮扶对象人均2万元为扶贫投入标准

根据该办法,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惠州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以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2万元作为专项安排扶贫投入的标准数,由省级、市级、贫困人口属地县(惠东、博罗、龙门县)按6∶3∶1的比例共同分担。

扶贫金如何使用?该办法明确,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贫困人口所在县要根据本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审核批准贫困人口镇(街道)村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据此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组织分年度实施。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地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在项目管理上,该负责人介绍,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街道)村实际,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

扶贫金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针对资金的用途,该办法强调,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等5种,并列出了具体的事项,使之有章可循。

其中明确,可用于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扶贫单位能否用扶贫金去买汽车、买手机?答案是否定的。办法明确了11个“雷区”。例如,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

专款不专用、虚报冒领将被追究责任

扶贫金不仅要用到正确的地方,还要追求绩效。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要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市对各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惠州将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办法明确,专款不专用、虚报冒领等10种情形,将按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同时,对违反该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惠州将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多D

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这些地方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周欢 

【见习记者】廖钰娴

编辑 谢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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