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领取又有新规定了,很重要!

咩事
2016-12-16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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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事获悉,人社部已印发通知,明确回答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领取养老金、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

你的养老金在不在户籍地领?

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金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具体关系图更清晰,对号入座——

来源:广州人社

5多地工作、缴费年限相加不足15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年限还不够15年(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人群,可通过继续顺延缴费参保的形式解决。也就是继续缴费参保到足够15年,缴够后开始享受养老金。而继续缴费参保的地点,则需要看他们的待遇领取地在哪,可以是户籍地,也可以是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延缴。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有新说法

人社部此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清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编辑 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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