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粤网 2016-12-01 20:29
今年刚毕业,目前在广州工作的何小姐日前向大粤网报料,称她和朋友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租到一间3年前曾发生过杀人案的“凶宅”。可经过多次协商,房东跟中介公司仍不肯将她当初支付的中介费以及她帮房东先垫付的中介费(共2900元)退回。
据何小姐介绍,知道房子发生过凶杀案后,她第一时间联系到了房东和中介,但他们都声称自己并不知情,没有刻意隐瞒。经过多次协商后,房东和中介同意和她解除租赁关系,但中介却不肯退回她中介费,“当初房东那一半中介费是在我给他的房租押金里面扣的。服务费我可以给,但我认为既然最终没有成功达成租赁关系,我也没入住过,他们就得将中介费退回给我。”
何小姐称自己是在网上搜索该小区名字想获取具体地址时,无意间看到与该小区相关的新闻信息,点击进去看才发现原来新闻报道里说的竟是自己租到的那套房子,“现在我也不想追究是谁的责任,也不需要赔偿,只希望中介跟房东能退回我当初支付的中介费。现在房子还有一把钥匙在我这里,不知道房东跟中介打算怎么后续处理。”大粤网多次致电该中介,但相关人员表示没空,不愿意接受采访。
何小姐表示,她在发现这事后的一个多星期里,因为无法立刻找到新的房子,在酒店住了1个多星期,花了1000多块钱,对于刚出来工作的应届毕业生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为此,大粤网咨询了相关法律意见。有律师表示,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单纯从中介角度出发,其版本都会有类似已经完成义务的表述,即完成了工作,可以收取中介费。如果发生凶案的时间是该房东作为所有权人期间,且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那么这个房东可能需要为此负责。
截止发稿前,该房屋仍有一把钥匙在何小姐处,可大粤网在网上看到该套房子仍在放租,价格相比之前何小姐看到3300元/月租,已降了500元。在此,大粤网向广大想租房的市民提醒,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多方探听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的派出所了解或将欲承租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尝试搜索。同时,租客也可要求房东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要求出租房保证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情况,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之类的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