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规定,这些人经商办企业将受限!

南方+ 记者 赵杨  2016-11-25 21:35

25日,中纪委官方网站介绍了上海、北京、广东、重庆、新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有关举措。

文章披露,2016年4月18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会议指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

省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至于主要规范哪些领导干部?

文章披露称,广东规定针对的是厅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其适用对象大致包括3类人: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机关中厅级副职及其以上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

人民团体、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厅级副职及其以上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

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在具体要求方面,规定包括:

1.省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省经商办企业。

2.省委副秘书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纪委、省委各部门正厅级,省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省人大、省政协机关正厅职,地级以上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正厅职,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正厅职等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省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领导班子成员、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广州市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等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省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经营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省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第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含正副厅级非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省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5.上述第二项领导干部的子女及其配偶,第三、四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对不如实报告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文章还披露,广东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教育引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早规范、自我规范。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和行动引导,督促领导干部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营造主动规范的工作氛围。

领导干部应当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如实向组织报告。

省委组织部将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每年按照20%的比例对省管干部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拟提拔任用为文章上述第二、三、四项所列职务的,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况且不主动规范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

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查处。对不如实报告、不及时纠正、搞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记者】赵杨

【校对】符如瑜

编辑 许晓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