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 记者 潘未末 2016-11-01 09:25
深圳私人小客车提供拼车、顺风车服务,每天接单不得超过三次。昨天,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11月8日前提出意见。
意见提交方式有两种:一是寄信件至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2412室(邮政编码:518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zcggb@sztb.gov.cn。
合乘车须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和线路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定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因此,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每车每天提供合乘不超过三次
《征求意见稿》提出,合乘出行提供者必须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在本市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以下车辆提供合乘出行。
合乘出行提供合乘服务,每辆车每天不得提供超过三次合乘出行。
合乘分摊费用不得超过“红的”运价50%
根据《征求意见稿》,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并发布当次出行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总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红色出租小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总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合乘软件应设置分摊费用上限
《征求意见稿》对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合成平台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在本市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合乘平台,应在提供信息服务2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同时,遵守以下规范:
确保合乘各方信息真实有效,合乘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合乘软件应测算并设置当次合乘出行分摊总费用上限。上限标准为不得超过“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红色出租小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的要求。
合乘平台每天为同一合乘车辆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不得超过三次。
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者的投诉。
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