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谈判药品本月底前纳入新农合报销

南方+ 记者 严慧芳  2016-10-17 19:37

国家首批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公布至今已经5个月,药价“腰斩”并未给药企带来预期的“以价带量”。10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6〕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药价降了 医保衔接难办

今年5月20日,国家卫计委公布首批药价谈判结果,葛兰素史克的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韦瑞德)、浙江贝达的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凯美纳)和阿斯利康的吉非替尼(易瑞沙)3种药物降幅分别达到67%、54%、55%。同时,国家卫计委、人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7部门要求各地在6月底前挂网采购、不准医院二次议价,和医保相衔接。

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有关情况说明》中,卫计委列举了药品价格谈判的诸多益处,其中包括谈判药品价格降幅明显;谈判结果与医保相关政策接轨,患者个人用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谈判药品适用范围广、临床效果好;有利于促进同类药品价格降到合理区间等。

今年8月25日,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宣布,该公司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物厄洛替尼(特罗凯)将降价30%。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次跨国药企罕见地主动降低专利药价格,跟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带来的压力有关,也跟人社部即将调整医保目录有关。

不过,参与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品种并未如预期的和医保实现衔接。根据国家卫计委的统计数字,截至8月29日,仅有云南、海南、广西17个省份将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此外,谈判结果公布前,已有8个省份将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但从统计来看,相继出台政策17省份中除了新疆,都只把谈判药品纳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范围城镇职工医疗基本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基本保险几乎是一片空白。而在谈判前已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的8个省份,也仅选择了一种或两种药物进入医保报销。

业内分析认为,目前中国三个覆盖不同层面的医保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现状,成为国家药价谈判落地执行中最大的不确定性。

8月3日,人社部主管的《中国医疗保险》杂志在微信公号中发表标题文章《谈判药品全面纳入医保,别操之过急》,指出医保资金有限,如果不对一个药品进入目录后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做出充分评估,就贸然改变医保目录,对医保的资金安全显然不大有利。该文还建议可以用新农合做探路石,因为“同样是纳入目录,新农合对某类药品的支付资金,较之于城镇居民的医保费用,总是要相对少一些。”

 

谈判药品月底进入新农合目录

新农合的探索正在加快。主导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卫计委一直在力推谈判药品与医保的衔接。在这次《通知》中,国家卫计委指出,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使老百姓及时受益,意义重大。

《通知》要求,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尚未调整的省份,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备案。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做好监测评估,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编辑 严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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