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2016-10-17 13:16
在看到行业资产及保费规模超速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也注意到隐匿在市场总体向好背后的一些问题,尤其是行业久治不愈的“销售误导”顽疾。上海证券报近日独家获悉,为从根本上防范和治理销售误导的发生,保监会拟推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真正从源头堵漏。
在今年8月初第一次征求意见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近期开始第二轮征求意见。根据第二稿中所透露的,《办法》将在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同时征求意见的还有相配套的《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业务规范》。
修改初稿 降低操作难度
所谓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即指通过技术手段采集影音图像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具体措施。
主要包括: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电话销售录音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同渠道、不同险种、不同年龄结构消费者所呈现出的不同特质,《办法》对于采取何种可回溯措施及具体时间表进行了分类细化。不过记者发现,对比较为严苛的第一稿,第二稿在根据市场各方的反馈意见后进行了一定幅度的修改完善。
例如,应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电话、互联网渠道销售除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范围,第一稿中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险新型产品、长期健康险或投保人年龄超过50周岁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购买人身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或外币等值3万美元及以上的、残疾人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在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在营业场所内利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自助智能终端购买《办法》规定保险产品的。
在初稿下发之后,来自业内的反馈认为,过去有一些保险公司由于在销售关键环节没有及时取证,的确为日后的保险纠纷埋下了隐患,而监管出台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的初衷是重拳整治销售误导,但在实际操作中实现全渠道、全险种覆盖的难度较大。
因此,在修改完善后的第二稿中,涉及录音录像实施范围部分,细分为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兼业代理机构这两类。第一类机构只有在“销售投连险产品的、向年龄超过60周岁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为超过一年人身险产品的”情况下,才须在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而第二类机构由于整体规范程度欠佳,而被要求凡是“销售保险期间为超过一年的人身险产品”的,就要同步录音录像。
纳入考核 多方式促落实
虽然有一定幅度的修改,但总体基调、目标宗旨未变,《办法》的推行,将有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升行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声誉。并且,这也不是一次走过场式的短期整治行动,隔靴搔痒的效果并不是监管部门想要的。
知情人士透露,根据相关通知,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对可回溯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未按《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可采取通报批评、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这无疑折射出保监部门在整治销售误导上的决心,为了行业的长远发展,绝不妥协。
记者还获悉,各保监局还将通过窗口指导、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落实《办法》相关规定,并将落实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同时,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落实《办法》基础上,可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扩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建立可回溯制度来重拳整治销售误导的举措,短期内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诸如技术成本增加、第三方渠道不予配合等问题,实际操作起来仍存在一定难度,甚至可能会对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短期的保费规模牺牲,换来的将是保险消费者的长期信任,换来的将是公司、行业基业的牢固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