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上调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提高至277元

南方+  2016-10-11 10:31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珠海提高了工伤伤残津贴和调整了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其中,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通知》称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具体是指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而2016年1月1日(含当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珠海市也按此调整政策执行。

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也进行了修改。《通知》规定, 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珠海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据了解,珠海市2016年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珠海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珠海特区报)

编辑 胡净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