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杀人犯”坐冤狱11年,柯长桂获国家赔偿130万

南方+ 记者 李玲  2016-09-07 10:15

8月16日,柯长桂和儿子蔡乾鹏向商洛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西安晚报》供图

9月6日,柯长桂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被错当“投毒杀人犯”而入狱3929天的她最终拿到130万国家赔偿金。几天前,陕西省商洛中院就柯长桂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举行了听证会。商洛中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方学民代表法院当面向柯长桂鞠躬道歉。此前,柯长桂提起了共计63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申请赔偿635万

6日上午,在儿子蔡乾鹏的陪同下,柯长桂走进陕西商洛中院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经协商,商洛中院支付柯长桂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0万元。对于赔偿结果,蔡乾鹏告诉南都记者,“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母亲这十几年失去的。目前她更希望一家人身体健康。”

9月1日,商洛中院召开了此案听证会,法院和柯长桂关于赔偿事项、赔偿标准、申请赔偿具体请求进行了协商。8月16日,柯长桂向商洛中院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提出索赔6350901.8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2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近13年的申诉费用100万元,以及医疗费用50万元。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部分,柯长桂和代理律师胡超奇提出按国家标准赔偿金标准的三倍申请补偿,并要求商洛中院在主流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赔偿标准上,商洛中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国家赔偿金仅支持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柯长桂的医疗费用和其儿子的申诉费用不在法律支持范围内。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242.3元。柯长桂共坐冤狱3929天,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当为95万余元,其余则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南都记者了解,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提高了国家赔偿总额。根据规定,精神赔偿原则上不得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但35%的封顶比例有灵活处理空间。柯长桂一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万,略高过侵害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

商洛中院赔偿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商洛中院历年来赔偿金额最高的一次。

昨天上午,在儿子蔡乾鹏陪同下,柯长桂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法院道歉,柯长桂泪流满面

据商洛市中院介绍,8月16日,柯长桂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法院即立案。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后,调取了此案卷宗,阅卷审查,并于8月26日到柯长桂老家田丰村进行了调查。

柯长桂申请国家赔偿听证会于9月1日下午3点半在商洛中院举行,证会还邀请了商洛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6日,商洛市中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方学民,赔偿委员会副主任周世安,赔偿办主任李军宏等当面向柯长桂鞠躬道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我们代表法院向柯长桂道歉”,听到这话,柯长桂忍不住落泪,情绪许久无法平复。“想起当年那些打她的人和在监狱里受的罪,母亲就哭了”,陪同母亲参加听证会的蔡乾鹏对南都记者说。

柯长桂今年56岁,陕西商洛市柞水县人。2002年6月,商洛柞水县一村民郝延林因毒鼠强中毒身亡,柯长桂被认定为凶手入狱。2003年12月,商洛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长桂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柯长桂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7月,陕西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要求柞水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改判柯长桂有期徒刑15年。柯长桂仍不服,多次申诉被驳回。

2013年11月,经过3次减刑,被关押10年9个月零2天的柯长桂刑满释放。出狱后,柯长桂坚持申诉。2015年10月,此案迎来转折点——陕西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经过三级法院,7次审理,今年7月1日,商洛中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柯长桂无罪。

【来源】南方都市报

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编辑 李啸啸

相关文章

创造更多价值
更多精彩尽在南方+客户端
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