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些霸王条款以后要整改了!

惠州发布  2016-09-03 20:50

“保留最终解释权”

“遇下列情形之一者,

乙方不负责所引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这些条款,作为消费者的你一定不陌生,

你造吗?按照广东省工商局最新公布的文件,

此类表述皆被明确列为“不公平格式条款”!

所以,小伙伴们以后如果再遇到

这些条款导致的不公平待遇

请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到底不公平格式条款怎么界定?

快看↓↓

9月1日,广东省工商局公布了会同专家汇总整理的十条公用事业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省工商局表示,接下来将组织全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修订不公平格式条款,以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A、免除提供方责任类

一、合同名称:某市某区《管道燃气供用合同》

条款内容:下列情形之一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不视为违约,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政府行为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或停气;……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或停气的情况下,供气人是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本条款涉嫌免除了供气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此外,供气人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义务给用气人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直接排除了仍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涉嫌免除供气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名称:《自来水开户服务协议书》

条款内容:九、遇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供水人)不负责所引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因供水管道破裂或者管道抢修工程或者管道连接工程等原因造成临时停水;

(6)其它非人为因素引致不正常供水或临时停水。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条款第(5)项规定所列停水原因明显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供水方有义务保证供水管道的正常使用,若供水方不能依约履行正常供水义务,则应当承担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6)项规定所约定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泛,以上两项规定涉嫌免除供水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名称:《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条款内容:供气人因不履行义务给用气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条款将供气人的违约责任限定在直接经济损失,涉嫌免除供气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供气人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义务给用气人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直接排除了仍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涉嫌免除供气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名称:《管道燃气民用供气服务协议》

条款内容:其他约定:甲方(用气人)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条款涉嫌免除供气人提示告知的法定义务。

五、合同名称:《委托银行代缴水费及代收费申请书》

条款内容:四、欠费达3个月,同意贵公司(供水人)按有关规定拆回水表,停止供水。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本条款涉嫌免除供水人应当催告的法定义务。

B、排除消费者权利类

六、合同名称:《管道燃气民用供气服务协议》

条款内容:其他约定:本协议的变更以乙方(供气人)公告为准。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协议的变更应以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形式上应签署补充协议或变更后的新协议。本条款涉嫌排除了用气人协商的权利。

七、合同名称:《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民用户适用)》

条款内容:其他约定:……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燃气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本条款中,供气人直接规定诉讼管辖法院为供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涉嫌排除了用气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八、合同名称:某供电局《委托银行代扣电费协议》

条款内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供电方)乙(银行)丙方(用电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对本协议如有争议,甲方和乙方保留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释权并非专属于任何一方。本条款中,甲方和乙方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作为己方的专属权利,涉嫌排除了用电人丙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C、加重消费者责任类

九、合同名称:某自来水公司《城市供用水合同》

条款内容: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5‰加收水费滞纳金。

点评意见:本条款对所欠水费滞纳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滞纳金设置上限,滞纳金每日按照欠费总额5‰计算,一年约为180%,已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本条款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涉嫌加重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名称:某公司《瓶装气供气开户协议》

条款内容:退户:……开户不足一个月的,(钢瓶)年租金按一个月收取;开户超过一个月的,年租金按一年收取。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消费者退户后也即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不再享有使用钢瓶的权利,也不再承担缴纳钢瓶租金的义务。本条款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退户的时候,使用钢瓶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则必须按一年支付年租金,即是强迫消费者在合同解除后仍承担缴纳钢瓶租金的义务,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来源:广东工商、羊城晚报、广东发布 

编辑 张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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