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买卖已成“非法产业链”!你中招了吗?

南方+ 记者 吴笋林  2016-08-31 10:06

山东女生徐玉玉开学前被电信诈骗9900元上大学费用后不幸离世事件,近期引发了公众对电信诈骗、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新一轮声讨。据南都记者对相关裁判文书网站上2014年以来广州两级法院审结并上传的15份非法获取、出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判决梳理、分析发现,犯罪分子多通过互联网、QQ群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分别用来推销美容减肥产品、追债、交通违章销分,或直接转卖信息赚取差价等事项,已形成一条网络“非法产业链”。而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源头,分别为大型电商网站、小型网店客服、快递公司、汽修厂、网络“黑客”,甚至个别有职务便利的公职人员等……

转卖型

数万条电商会员信息网上大肆转卖

据荔湾区法院2015年12月30日作出一份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5月13日至16日,福建龙岩男子林某(网名“乌云”)在其住所用电脑通过互联网先后以人民币1.5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同案人曹某(已判刑)购买了广州唯品会公司会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详细地址)共约1000条,后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3至5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约300条向他人售卖,从中获利约人民币800元。

2015年8月26日,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荔湾区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林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最终荔湾区法院一审以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另据荔湾区法院在上述案犯曹某的一审判决中披露,曹某来自湖南郴州。检方称,2015年5月12日至21日,曹某多次到湖南郴州市的一个网络会所,用电脑通过互联网多次向“飞段”(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购买了广州唯品会公司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4000多条,后又以人民币1.5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售卖给了“追风”、“号子”、“夜已深”、“乌云”等人(均另案处理)。期间共获利人民币8000元。

2015年5月22日,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另查明,公安机关根据曹某提供的线索,于2015年8月26日抓获同案人林某。

荔湾区法院一审认为,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故一审判决曹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

不难看出,上述曹某、林某即是网络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上家和下家关系。

此外,在荔湾区法院2015年3月作出的另一份一审判决中,河北石家庄男子余某,被指控在2014年3月19日、8月12日于石家庄的住处,用手提电脑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广州市唯品会公司的会员信息后,分别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该公司会员信息34900条、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该公司会员信息4500条。

2014年10月27日,余某在其住处被警方抓获。余某在受审时承认,他只是从别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再转卖赚取差价,信息仅为会员的订单号、姓名、电话、地址等。荔湾区法院最终一审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与上述多名案犯是通过网络购买获取他人信息不同,在荔湾区法院2014年10月16日的一份判决中,河北定州男子何某被指控利用自己经营全丰快递公司的便利,将收集到的客户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交换的方式,从网名为“小马拉大车”的人手中获得大量广州唯品会公司会员个人信息,并以0.05元到0.2元不等的价格分两次将共计5万多条唯品会会员个人信息出售给安徽籍被告人袁某,非法获利1万多元。

其后,被告人袁某又利用互联网,以0.1元到0.2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将共计6.5万条唯品会、淘宝网等会员个人信息出售给邓扬及网名为“沧桑”、“呆子sb组合”、“顽皮大宝贝”、“诚信共赢”的人,非法获利8500元。

2014年5月12日、5月13日,被告人袁某、何某分别被民警抓获。

荔湾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何某、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故一审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追债型

行贿警察,获取债务人行踪信息

有的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为了推销产品赚钱,有的人却是为了向债主“追债”。

今年2月22日,广州中院终审裁定了一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行贿罪案。

据一审荔湾区法院查明,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经营广州牛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他人代理追债业务,为获取债务人的行踪以便追债获利,他通过行贿荔湾公安分局民警黄某乙,并约定由刘某提供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再由黄某乙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安机关的查询系统查询债务人行踪,债务追讨成功后将部分获利分给黄某乙作为报酬。

期间,刘某通过民警黄某乙对郭某某等312名债务人的行踪合共查询7080次,成功获取郭某某等13名债务人的住宿、航班信息,刘某根据上述信息追讨债务数十万元,行贿黄某乙83700元。

另外,被告人刘某甲也用相同的手法,通过民警黄某乙对59名债务人的行踪合共查询841次,成功获取一批债务人的住宿信息,刘某甲根据上述信息成功追讨债务23万元,行贿民警黄某乙1.7万元。

还有男子程某也是用类似手法,通过民警黄某乙对谢某等10名债务人的行踪合共查询296次,根据查询信息成功讨债10.3万元,行贿黄某乙2500元。

一审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行贿罪,对刘某和刘某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二万元。一审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推销型

为推销产品买信息,多人被判刑

在海珠区法院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一份一审判决中,被告人明某、郎某被指在2013年6月至8月间,在海珠区新港东路某小区房间内,利用电话推销的方式非法销售减肥美容产品。期间,二人为推销产品,共同出资通过互联网向QQ昵称为“潜规则”、“顺风数据提取”、“宅急送提取”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630余条并利用该信息销售减肥美容产品共获利5000余元。

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明某、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明某、郎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

2015年7月21日,天河区法院对男子莫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经查,2013年开始,莫某在网上向QQ网友多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5000余条,利用非法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推销产品。2014年4月18日,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归案。

据悉,莫某于天河区黄村西路成立了一家“广州算满汇贸易有限公司”,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用于推销其公司的产品。

天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莫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另外,今年4月20日白云区法院在一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判决中披露,男子周某因从2015年3月起,在白云区万达广场某栋的广州某投资公司工作期间,通过互联网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业务。白云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黑客”型

开发代码套取信息,系统卖了100万

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有一部分人属于“电脑高手”,他们依靠电脑技术,成为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始作俑者”。

以番禺区法院2015年7月13日一审宣判的一宗案例为例。男子张某甲在2013年7月份通过研究发现,以嵌入代码的方式可以非法获取访问WAP网站的手机号码及搜索关键字段等信息,遂开展了一项名为移动监控宝的业务并对外推广。张某甲之后又找到两人来合作。

2013年10月,张某甲三人找到被告人冼某来合作,并由冼某向张某甲等三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上述三人则派出技术人员到冼某所在的广州某贸易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期间获取了数百万条手机号码、手机属地、搜索关键字、访问时间等公民个人信息。

张某甲等人事后被番禺警方抓获。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甲等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对他们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在2015年11月17日黄埔区法院判决的一宗案件中,男子张某被查明从2014年11月开始,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仿冒苹果的钓鱼网站,并向网友发布可以帮人解锁苹果用户ID密码的订单。在收取多人订单后,张某通过超级群发机软件向相关用户ID的注册邮箱发送邮件,谎称用户丢失的手机已经找到,诱使用户点击上述邮件内的链接进入张某建立的上述钓鱼网站,并输入用户ID和密码,从而套取用户的ID和密码信息。

其后,张某将上述用户ID密码销售获利。

据统计,2014年11月至今,张某通过上述方法非法获取苹果用户ID以及密码共计约600条,并通过出售部分用户密码非法获利人民币43047元,其中多为丢了苹果手机的失主的用户ID和密码。

2015年5月9日,公安人员将张某抓获归案。黄埔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销分型

获取驾照信息,违规注册车管所账号销分

从化区法院2014年8月25日一审判决的一宗案件中,男子李某甲在2013年4月至8月期间,利用其为他人代办交通违章业务的便利,从“车族”、“车来车往”等汽车修理厂以及通过他人非法获取被害人钟某甲等119人的驾驶证、身份证资料,并在未经被害人授权的情况下,违规注册、修改了119个网上车管所账号并捆绑其本人的手机号码。

之后,李某甲利用上述违规注册的网上车管所账号,以收取5元至20元不等的手续费以及每分100至230元不等的价格,违规办理交通违章扣分等交通违章业务,从中非法获利8000余元。

从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在从化区法院2014年判决的另一宗案件中,男子叶某等8人通过非法收购公民身份证、驾驶证等信息,上广州市车管所网站进行非法注册或修改网上车管所账号,为他人办理交通违法确认,“从而形成一条非法的产业链”,导致众多驾驶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记录交通违法和扣分。

据统计,叶某等8人通过同案人在从化非法注册和修改网上车管所个人账号共1235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2672宗,累计记分10342分。

从化法院一审以该8人均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均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刑庭庭长周征远:在公安局开会接到冒充警察电话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刑庭庭长周征远介绍称,从司法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如果导致危害结果,多数是电信诈骗。“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可以说是电信诈骗的源头。”周征远称,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非法产业链条,有泄露者、中间商,还有需求商。

周征远总结,常见的个人信息泄露渠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旧手机。很多人把手机卖掉,以为格式化就没问题了,但其实根据现有条件信息是可以技术复原的。第二是快递。快递单上都是个人信息,极容易被泄露。第三是网络投票、微信投票,以及网站登录,也是泄露源头之一。第四是传统的渠道,小偷偷了钱包之后,将失主身份证、信用卡等卖掉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危害可能是比较恶劣的。”周征远称,最高法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首次规定,负有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业务的运营商如果泄露这些信息,将视为犯罪,但目前实践中打击的手段、效果均不理想。

约半个月前的一天,周征远正在广州市某公安局参加一个业务座谈会,“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自己是公安局的,称我涉嫌什么行为财产被冻结”。这让周征远有点哭笑不得,自己对面就坐着一名刑警队长,却有冒充公安局的诈骗电话打到他手机上来,“对方连我的名字,甚至家庭住址都知道。”

刑法相关条文惩治力度没跟上

周征远认为,当下我们已经身处在大数据背景下的社会,个人的数据信息不再是分散、个体化的,而是可以分析的,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的,甚至带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数据可以拿来卖钱了,但我们的司法保护水平却没跟上。”他认为,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被重视和保护的社会认知水平不够,刑法条文惩治的力度也跟不上。

周征远介绍,我国目前《刑法》针对互联网犯罪体系的条文,是在早年移动互联设备尚未出现时制定的,主要针对的是电脑硬件的犯罪,比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有很多互联网犯罪是以非法经营罪来调整的。而当下的很多新型互联网犯罪,出现没有合适罪名来准确适用和认定的局面。

在处罚力度上,网络泄露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好直观地评价、界定,“公民个人被泄露一次信息,可能感受不像被偷一次钱包那么直观”,导致盗窃罪往往处罚得重,而个人信息被泄露时被告人受到的处罚比较轻,量刑上不去。

但周征远认为,有些互联网新型犯罪,其危害性可能会颠覆传统的刑法系统理论,比如说一个人在网上教人干坏事的危害后果,远比真正去干一件坏事的人造成的后果要严重,因为他教会的可能是一个广泛的群体。仅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而言,实践中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结果的案例,有的要比徐玉玉案更严重,只是没有引起足够关注。

“有些互联网犯罪的危害后果,颠覆你的想象,破坏力惊人。但居然很难进入司法审判领域,因为遇到取证难、定罪难。因为立法跟不上。”周征远建议,针对互联网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犯罪的严重情况,一定要实行网络实名制。“你可以匿名与人交流,但后台数据必须实名,要确保出了问题监管部门可以查到对应的不法分子,电信运营商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应当立法

周征远称,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经不再仅仅是隐私和私权保护的范畴,“因为要接触网购、寄快递、买车等大量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谁也没有能力避免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上升到公共安全的层面进行立法保护,才会有个人隐私可言。

就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短短半个小时里,周征远接到一个推销贷款的电话,一条推销产品短信。“每天都会接到这些骚扰电话和短信,我已经屏蔽了100多个电话号码了,还是不断有新的打过来。”他表示很无奈。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黄洋洋

编辑 葛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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