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强 2016-08-30 08:57
“十年磨一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将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从今天起,广东省民政厅、南方日报社联合推出“慈心善法”全媒体系列报道,南方日报、南方网、“南方+”客户端协同,聚焦慈善法亮点,开展深度分析和解读,大力传播慈善法治精神,为慈善法施行营造良好氛围。敬请垂注。
2016年9月1日,中国首部慈善法就要施行了!这部法律的地位非常重要,为慈善制度建设作出了基础性、综合性的规范,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近日,围绕相关热点话题,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广东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并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等权威文献,总结提炼慈善法的十大看点,逐条进行深入解读,希望为读者提供可参考借鉴的材料。
◎看点1
从“小慈善”到“大慈善”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解读】慈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慈善,即“小慈善”,也就是传统的慈善,主要指扶贫济困救灾。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界定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为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在立法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看点2
慈善募捐只能由慈善组织来实施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解读】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开展慈善活动。但是,慈善募捐作为慈善活动的一个环节,由于其涉及公共资金的募集和管理,只能由慈善组织来实施。
虽然慈善募捐明确界定为慈善组织的专属活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开展募捐,但不排斥其他组织和个人接受慈善捐赠。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看点3
慈善组织的公募资格放开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解读】以往,享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主要限于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慈善法放开了公募资格,已经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需要开展公开募捐的,则需要首先认定为慈善组织,再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看点4
非法人慈善组织获得承认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解读】城乡社区组织是在城乡社区内部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组织。这些组织不具备登记条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在社区内部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看点5
个人可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解读】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或者家庭、朋友存在的困难,如求医、求学等,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后者则必须是“利他”的。对于个人的求助行为,慈善法不禁止,也不调整。但是,慈善法不允许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慈善募捐。
个人求助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有关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规定。当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后,财产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受赠人,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赠与财产的用途,剩余财产如何处理,一直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学者对此意见也不统一。
慈善法规定,在慈善募捐中,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没有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看点6
鼓励和吸引越来越多的富人做慈善
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解读】对于慈善信托,很多人都不熟悉。实际上,这里的意思是委托人可以将其财产委托给所信任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支配、保值增值,从而使慈善资源得到更好发挥。
以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具有一定的优势,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低;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多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捐赠人的意愿。由此可见,慈善信托会鼓励和吸引越来越多的富人做慈善。
◎看点7
悔捐行为可能会被起诉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上述提到的两种情形是: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解读】捐赠人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社会对此已经知晓,对社会的正面效应也已形成。如果允许捐赠人出尔反尔随便撤销承诺,会对社会形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履行捐赠义务也有例外情形: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看点8
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
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解读】无论是哪一级民政部门建立的信息平台,都应确保严肃性、权威性、专业性、信息更新及时。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须在上述信息平台上履行法定的慈善信息发布义务,除此之外,也可以在其他平台上发布信息,包括自建的网站等。对于慈善信息的真实性,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看点9
网络募捐应在指定平台发布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解读】此举可以促进网络募捐平台规范化,让网络募捐平台更好地履行审查主体责任;相对于分散的信息发布渠道,统一的平台更有利于公众查询,有利于社会监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重复募捐。
民政部近日发布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确定了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共有13家。
◎看点10
捐赠财物做慈善可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解读】税收优惠是支持慈善组织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问题只能由税收专门法律规定,因此,慈善法只作了慈善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并未直接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主编:李适时、李立国,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