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确保困难户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中国经济网  2016-08-25 17:1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5日表示,当单月CPI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各地应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记者了解到,2011年以来,各地已经建立并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旨在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通知》明确,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同时,当单月CPI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即可启动联动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编辑 范思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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