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斌 商西
2016-06-29 08:28
因为现在新的观念,生命是从受精卵开始的,胎儿没有出生,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赋予胎儿一定民事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德培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最主要的包括遗产的继承、赠与、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此外还有一些可能涉及的民事权利。———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其中有关胎儿民事权利的相关条款引发广泛关注。草案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继承遗产、获得赠予和遗赠,可提请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等。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将为今后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也有委员认为,该具体规定还需斟酌。
出生时是否存活,关乎胎儿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第16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国法院网曾报道一个案例:张大爷有两个儿子,第二个儿子因车祸死亡,当时二儿子妻子怀孕3个多月,不久张大爷病逝,其长子将父亲遗产独吞,在这种情况下,二儿媳腹中胎儿应具有财产继承权。
不过,根据草案的规定,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由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视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无法主张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
保护胎儿权利,各国原则不同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撰文指出,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各国各地区的民法规定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罗马法、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可以称为“总括的保护主义”。
第二类是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民法典采用的是“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的立法思想,并在民法典中,明确写入了“胎儿有继承权”、“胎儿受遗赠权”等条款。
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及现行中国民法通则则采用“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
梁慧星教授表示,制订中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利益保护采用“总括的保护主义”。
“遗腹子”继承,将有法律依据
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发表了对该规定的意见。刘德培委员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在自然人部分,增加胎儿权的规定,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因为现在新的观念,生命是从受精卵开始的,胎儿没有出生,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赋予胎儿一定民事权利”,刘德培建议,将草案中规定的“保护胎儿利益”改成“保护胎儿的权益”。
莫文秀委员提到,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为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必将为今后类似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任茂东委员建议增加“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另外明确接受赠与的情况,完善条款。
全国人大代表肖利平则提出,胎儿出生时未存活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规定,值得进一步斟酌,可能会对弱势的母亲和胎儿造成伤害。
【三问胎儿权】
1
胎儿的民事权利究竟包括哪些权?
答:最主要包括遗产的继承、赠与、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告诉南都记者,我国法律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并不是没有规定,不过仅限于在继承法中,比如在遗产分割时给予胎儿应该继承的份额“保留权”,“但这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有局限性的”。
民法应该保护哪些胎儿权益?专家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应该只承认胎儿具有继承、接受遗赠和赠与的权利能力,也就是说,仅承认胎儿继承权等财产方面的权益。
目前民法总则草案采用了“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并未如德、法、日的民法典确定具体的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的范围没有封口,社会生活中其他情况可能也不排除”,尹田认为,这样的立法方式对胎儿的利益保护也就更强了。
尹田介绍,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最主要的包括遗产的继承、赠与、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此外还有一些可能涉及的民事权利。
尹田举例说,拆迁补偿中,如果当事人已经怀孕,可能就要涉及到补偿时对于人头计算的问题,胎儿到底算不算一个人?早出生一天和晚出生一天是不是就不一样了?会不会迫使当事人在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用剖腹产的方式把孩子先生出来,用不人道的方式获得一份补偿。尹田认为,这种情况下,也牵涉到胎儿利益,胎儿也应被视为民事权利人。
2
胎儿视为民事权利主体会给司法判决带来什么影响?
答:赋予胎儿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自然人)索赔等权利
胎儿因未出生,还不算一个民事主体(自然人),但为了实现保护胎儿利益的法律政策目的,民法总则草案把胎儿当作已出生的自然人对待,使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照此原则,孕妈妈和肚中胎儿遇到侵权损害赔偿时,只要涉及到胎儿利益,胎儿也可以作为一个“人”来寻求赔偿。
2001年的7月,当时已经怀有6个多月身孕的裴某,散步时被后面驶来的钱明伟的摩托车撞到了肚子。裴某被迫提前两个月早产了女儿。在出生医学证明书上,孩子的健康状况被评为差,体重只有2公斤。刚出生33天的女儿便和她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邻居钱明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索赔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3万多元人民币。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尚在母体中的胎儿受到人身侵害时能否以法律上的“人”的身份主张损害赔偿。“交通肇事事故发生的时候,你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自然人,怎么能索赔呢?”尹田指出,这在现行法没有依据可言,而民法总则草案,则赋予了胎儿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请 求 赔 偿 的这一权利。由于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我国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胎儿遭受损害而在其出生后无法对加害人请求赔偿的事例。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条实际上“填补了立法的空白”。
3
根据草案,胎儿出生后才有民事权利吗?
答:是前提条件,但不等于出生后才能提起权利主张
据了解,在起草民法总则过程中,梁慧星、王利明、杨立新、徐国栋等专家都提出,“活着出生”是胎儿主张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
不过,在之前的草案建议稿中,这一条的表述并非如此,而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其出生前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梁慧星、尹田等民法学家都曾建议对于建议稿中的这一条在文字上有进一步斟酌的必要。
梁慧星表示,条文中“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一句,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误将“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作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要求等待其活着出生之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按照立法目的,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须待到其出生之时,即可行使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相应的诉权。
尹田也认为,原来的表述或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司法麻烦。比如一个人赠与了一个胎儿一笔财产,怀孕期间又反悔了。如果按照原来建议稿中的表述,当时就无法判定,一直要等到胎儿出生才能判定,这样一来,胎儿没出生前,就没有办法保护胎儿了,必须要等到胎儿出生以后才行。
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采纳了专家的建议,将这一条款表述修改为,“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记者】吴斌 商西 【实习生】霍文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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