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规定胎儿可继承遗产外,民法总则草案还有哪些亮点?

南方+ 记者 商西 吴斌  2016-06-27 15:11

今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拟加强对胎儿权利的保护,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继承遗产、获得赠予和遗赠,可提请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亮点

没有出生的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意味着备受瞩目的民法典编纂进入人大立法程序, 迈出关键一步。

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是民法总则草案一大亮点。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今日上午在做草案说明时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受侵害可作为民事主体起诉

这意味着,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继承权受侵害时,可向法院提起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诉。

此外,如果胎儿在母亲怀胎期间遭受侵害,就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的侵权之诉。

中国法院网曾报道一个案例:张大爷有两个儿子,第二个儿子因车祸死亡,当时二儿子妻子怀孕3个多月,不久张大爷病逝,其长子将父亲遗产独吞,在这种情况下,二儿媳腹中胎儿应具有财产继承权。

不过,根据草案的规定,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视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无法主张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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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胎儿民事权利有不同规定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个制度,非常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表示,创设此项制度,体现中国民法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梁慧星教授曾撰文指出,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各国各地区的民法规定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罗马法、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可以称为“总括的保护主义”。

第二类是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民法典采用的是“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的立法思想,并在民法典中,明确写入了“胎儿有继承权”、“胎儿受遗赠权”等条款。

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及现行中国民法通则则采用“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


更多

除了加强对胎儿权利的保护外,今日亮相的民法总则草案还有如下亮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一般在与自己的智识水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2.“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3.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为了各类组织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设计的制度。过去对法人的分类有多种不同认识,学术界对此争论较多。

此次草案认为,经过反复比较,应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草案认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其中,关于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4.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5.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6.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记者】吴斌 商西

【来源】综合南方都市报、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 葛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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