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卵代孕得子,父去世,祖父母与妈妈争孩子,该归谁?

南方+  2016-06-19 15:47

婚后未能孕育的夫妇两人求子心切,想方设法找来卵子“借腹”代孕生了一对龙凤胎。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双儿女才满三岁,孩子的父亲却突然罹患疾病离世,为此,在公公婆婆和儿媳之间爆发了一场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讼“大战”。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判决驳回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由抚养孩子的母亲取得监护权。 


老人:孩子与妈妈无血缘关系

高俊是老高夫妇两人唯一的儿子。2007年4月28日,高俊在经历了两段失败的婚姻后与同样离婚的李琳登记结婚。婚后,李琳向丈夫透露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主动提出希望抚养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经过商量,两人决定以找人代孕的方式“圆梦”。 

他们通过网上找到一家代孕公司,购买了别人的卵子,并由高俊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然而2014年2月,高俊因急性胰腺炎经抢救医治无效突然离世。 

老高夫妇诉称,儿子高俊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李琳与孩子无亲生血缘关系,因此要求由其夫妇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为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老高夫妇还拿出了一份居住在美国的女儿出具的承诺,证明女儿愿意协助他们抚养两个孩子。 


一审:孩子归祖父母监护

李琳则坚决不同意老人的诉请,称:“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应推定为我和高俊的婚生子女。如果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那他们自出生之日起便与我共同生活,也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DNA鉴定,结论为:不排除高俊父母与小清、小诗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可以排除李琳为小清、小诗的生物学母亲。2015年7月29日,一审以李琳与小清、小诗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琳与小清、小诗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判决小清、小诗由原告老高夫妇监护,李琳将小清、小诗交由两原告抚养。 

一审判决后,李琳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儿童利益最大化,妈妈取得监护权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清、小诗是李琳与高俊结婚后由高俊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

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高俊、李琳夫妇共同生活近3年之久,高俊去世后又随李琳共同生活达两年,李琳与小清、小诗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监护顺序在李琳之后,因此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李琳取得监护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张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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