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18日)
恒大地产发布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恒大地产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针对恒大地产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拟决定:
01
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00万元的罚款;
02
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的罚款;
03
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04
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05
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06
对甄立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07
对钱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3月18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恒大集团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显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中国恒大集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中国恒大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许家印不得实施所列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恒大地产、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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