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阴阳合同”逃税?这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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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陆 夷

3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剑指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再次敲响依法纳税的警钟。

范冰冰因涉税问题被处罚金8.84亿元,郑爽偷逃税超4000万元被罚2.99亿元,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元……近年来,演艺明星、网络主播因偷税漏税“翻车”的案例层出不穷,数额之大、手段之多,令人触目惊心。他们或利用“阴阳合同”“股权增资”等形式,借关联企业名义取酬获利,或利用“税收洼地”转变收入性质,设立“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发票行为,逃避个税监管,不仅阻碍行业健康发展,而且对税收监管、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持续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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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逃税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此举因应形势发展需要,划定“红线”、设置“禁区”,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引导市场主体不越雷池,遵章守法。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又是合理调节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对文娱领域的明星和主播而言,“吃到时代红利”的同时,更应该自觉主动履行义务、回馈社会,发挥好作为公众人物的示范作用。而逃税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暴露出相关从业人员的“德不配位”、素质低下,同时也提醒我们要根据新行业新业态的发展,提升对复杂多样的业务形态、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的治理能力,与时俱进完善税收监管措施。几年来,从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到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再到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治之网越织越密,释放了“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相信持续治理规范之下“阴阳合同”必将无所遁形。

从数据来看,2023年全国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纳税人13.5万户,挽回各类税款损失1810亿元,侧面显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整治须臾不可放松。除了盯住“阴阳合同”,以往相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要继续坚持,例如持续曝光案件加强警示震慑,多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严格执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等等,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个人而言,无论是演艺明星还是网红主播、普通纳税人还是涉税中介,都应充分认识到法律底线不容挑战,铤而走险必将付出高昂代价,从自身做起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编辑 佘余
校对 杨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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