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
河南的高女士向媒体反映
自己62岁的父亲
在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
代孕了一名男婴
当时胎儿已经5个多月了
高女士称,父亲就想要个儿子。当年二孩政策放开时,母亲已经四十多岁,不愿意生。至于目前这个孩子怎么养,父亲的态度让她十分生气:“他说有口饭吃能活到18岁就行!”
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引发网友热议
女儿举报62岁父亲
代孕“定制”男孩
高女士举报称:父亲偷了母亲的身份证办理准生证,计生办工作人员见母亲年纪比较大(50多岁),便上门调查。全家人这才知道,62岁的父亲瞒着家人代孕“定制”了一名男婴,当时胎儿已经5个多月了。
高女士说,父亲就想要男孩,但是以他的能力又无法抚养孩子,一说起孩子抚养的问题,父亲说:“孩子活到18岁就可以了,只要证明有个儿子就行了。”高女士认为这种行为非常不负责:“养孩子不是养宠物!”
她担心即使父母离婚,她作为婚生子也有义务抚养这个孩子:“我觉得太离谱了!”
无独有偶
湖南53岁的郭女士也反映
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丈夫找人代孕了孩子
家庭走向决裂
父亲代孕
竟是因为29岁女儿不愿结婚生子
郭女士某天下班回家,看到家里站着一位陌生女子,怀里抱着一个婴儿。起初,她还以为走错门了,陌生女子却说这孩子是她的“宝宝”,并拿出疫苗本给她看,母亲那栏赫然写着郭女士的名字!
名下凭空多了个“亲生”女儿,郭女士一脸懵,这时她的丈夫才说,这是他在外面代孕的孩子。代孕的主要原因,竟是29岁的女儿不愿意结婚生子,“他说养你(女儿)有什么用,无后就等于不孝。”
郭女士在微信里看到丈夫与代孕机构的聊天记录:“这个女孩长得非常健康可爱,下次我还要找你们代孕一个男孩。”
据郭女士描述
这个孩子是老公
在网上找的“卵妹”代孕而来
“还是一个大学生”
供人挑选的“卵妹”
条件越好越贵
记者调查了湖北武汉多家代孕机构,工作人员都说可以根据个人需求提供买卖卵子、试管婴儿、代孕一条龙的“定制”服务,“包性别包成功”的顶配“套餐”要价80万元。
据了解,武汉一机构可提供代孕“服务”,他们还给“卵妹”和“代妈”起了个美化名称叫“志愿者”。该机构负责人郭某称,他手里有上百个“卵妹”资源,照片和个人资料像“商品”一样供人挑选,学历从大专到一本、硕博连读等,身高从1.55米到1.80米都有,价格一般四五万元,条件越优秀的越贵,最高竟然可达100万元……
而在暗访过程中,多家代孕机构自称生意兴隆。虽然是代孕机构,但挂出来的牌子却是文化传媒公司,拿出来的合同上又写着“福柚孕育”,“福柚孕育”负责人表示,他们一年就能接160到180单,“我们做十来年了,低调才是王道。”
在湖南长沙,记者接到举报,有一名代孕妈妈即将在湖南某医院生产。记者来到医院发现,病床上躺着的女子年龄看着不大,住院登记信息却显示年龄47岁,明显与实际不符。
经过询问,女子承认自己就是“代妈”,1990年出生,这次帮“客户”代孕了双胞胎男孩。问起做代孕的原因,女子流泪称是因为自己的孩子生病急需用钱,不得已通过朋友介绍来做代孕,机构承诺给她27万元报酬,但现在孩子已经生了,她只拿到了7万元。
网友评论
对此
网友们纷纷呼吁
关注事件背后的
代孕违法行为
卫健委介入调查
3月13日,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公开发视频举报,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和长沙市妇幼保健院与代孕机构存在合作关系,希望能够彻查。3月14日,湖南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委已经介入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上官正义在视频中说,2024年1月,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努力,他发现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都存在为代孕机构提供绿色通道,代孕母亲持有客户的身份信息在这两家医院进行生产分娩,客户在最后可成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上官正义视频举报截图
国家出手
严厉打击代孕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为他人妊娠、分娩的行为。我们中国人常说“生养之恩”,而在代孕这件事中,“生”和“养”被人为对立起来,带来伦理道德、社会法制等一系列的问题。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均明确规定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提供代孕相关服务。
据悉,2023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14部门联合制定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该方案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正常生育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证明等行为。
律师解读
代孕过程中签订的
《代孕合同》效力如何?
委托人支付给代孕人的
费用能否返还?
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
作出如下解读
一、代孕过程中签订的《代孕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代孕,各方均不受法律的保护。代孕合同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该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故《代孕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二、委托人支付给代孕人的费用能否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代孕过程中,涉及已实际支付的费用能否返还,是部分或全部返还,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对涉及代孕人因代孕过程中实际产生的产检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原则上不予返还,除此之外涉及的其他费用,因代孕合同被确认无效,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广州日报、都市报道、新闻晨报、极目新闻、黔微普法、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等(*声明:本号所发布的文章中包含律师或专家解析等内容仅为其个人的专业意见表达,不代表本平台的任何观点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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