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苏律师及其助理特意前来茶山仲裁庭
向仲裁庭送上一面
“维护劳动和谐,促进社会进步”的锦旗
感谢他们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裁决
怎么一回事?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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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回顾
苏某、刘某及康某因其所在单位某起重机公司搬迁至其他城市,且多年来存在多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于是在2023年6月7日向茶山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起重机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及高温补贴,共计109万余元。
茶山仲裁庭于2023年6月12日受理该案,并展开调解工作,经多次调解无果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于2023年8月9日依法裁决某起重机公司向苏某、刘某及康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共计33万余元。
据苏律师反映,该起重机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签订调解书。苏律师表示,由于茶山仲裁庭工作人员在仲裁阶段的公正裁决,维护了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苏某、刘某及康某委托其送上锦旗,表达对茶山仲裁庭工作人员的感谢。
一直以来,茶山仲裁庭坚持热情、优质、规范、高效的服务态度,秉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积极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切实发挥调解仲裁机构在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
02
普法时刻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04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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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06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07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出品 | 茶山镇融媒体中心
来源 | 东莞市人社医保局茶山分局
编辑 | 刘晓钧
责编 | 罗舒、苏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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