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女子祛斑失败毁容,店主隐身“甩锅”

南方+ 记者

珠海一女子在美容店祛斑导致毁容,店主却发起拉黑、换号、失踪“三连击”。

小薇(化名)一直对自己脸上的色斑甚是不满。2016年11月,她在贝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某公司)充值8万多元,开始6个月疗程的祛斑治疗。

负责为小薇祛斑的人是贝某公司美容店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阿美(化名)。疗程进行了3个月,小薇向阿美反馈脸上色斑如故,并没有什么效果,于是阿美在小薇脸上涂抹了一种白色膏体。

次日,小薇便觉得脸部红肿,继而结痂,掉痂部分的脸部皮肤发白突起,显然与周边正常皮肤不同,医院诊断为“化学性烧伤、腐蚀,继发瘢痕增生和色素减退斑”。

心急万分的小薇马上找到阿美,要求阿美负责为其修复皮肤,并退还全款。2017年5月,贝某公司签下协议,承诺退还全部祛斑费用,并陪同小薇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修复治疗。此后小薇辗转到多家医院治疗,但都没有使皮肤复原。2018年4月,小薇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面部瘢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2018年6月,小薇发现,贝某公司美容店铺已不再营业,而阿美则将小薇微信拉黑,电话打不通,人也不知去向。小薇的维权之路只能暂时搁置。

2022年1月,小薇偶然碰到了贝某公司的员工,才知道阿美又另开了一家店。3月,小薇找到了这家店铺,按照店铺招牌上所留电话,终于重新与阿美取得联系,阿美答应继续为小薇面部损伤进行“治疗”,期间小薇也明确表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022年5月,小薇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美和贝某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但因诉讼过程中贝某公司已经注销,于是小薇追加贝某公司的另一股东阿艳(化名)为被告。

在庭审中,阿美和阿艳都认为,小薇祛斑失败发生在2017年,如今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阿美作为贝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为小薇祛斑属于职务行为,相关民事责任应由贝某公司承担,而贝某公司已注销,因此阿美和阿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珠海市香洲法院认为,阿美和阿艳作为贝某公司股东会成员兼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小薇即将对贝某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并未将该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小薇,且未依法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小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才得知该公司已经注销登记、丧失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二被告在贝某公司注销前并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小薇无法再向贝某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贝某公司的股东兼清算组成员阿美和阿艳应对贝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阿美和阿艳向小薇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该案经珠海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采写】南方+记者 王韶江

【通讯员】肖辉燕 戴露 梁倩雯

编辑 蔡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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