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夹生、贷款逾期导致征信问题……遇到这些糟心事如何维权?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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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吃出肠胃炎,婚礼办完了、婚庆公司却交不出片子,信用卡贷款逾期了自己却全然不知……

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日,这些消费糟心事,你遇到过吗?不慎“踩坑”的话,如何维权呢?

案例一:吃外卖后身体不适,可否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案情:小陈通过外卖平台向某烧烤店下单订购了鸡蛋炒饭、炭烤鸡块等外卖食品,共支付94.82元。他在事发当天19时40分收到外卖,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的鸡蛋炒饭有一股腐烂味,检查后发现是炒饭中的洋葱腐烂发黑,遂不再进食炒饭而食用炭烤鸡块,又发现鸡块夹生。

为此,小陈立即联系烧烤店处理未果。随即小陈出现身体不适,腹部剧烈疼痛并伴有恶心呕吐感,于21时03分到医院进行急诊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

小陈认为烧烤店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遂诉至广州越秀法院,要求烧烤店赔偿1000元,并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99.29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购买被告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在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整个过程时空联系紧密,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原告购买自被告处生产、销售的案涉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判决烧烤店向小陈赔偿1000元及医疗费、交通费99.29元。

法官说法:如今外卖消费者群体日益庞大,消费者在收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外卖时,有时会因数额较少而“自认倒霉”,放弃维权。本案的处理不仅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调了赔付标准,也压实了外卖商家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督促外卖商家严把食品质量关、安全关。

案例二:婚庆消费中具有特殊意义的纪念物品受损毁,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案情:小胡和小张在举办婚礼时,选择了某婚庆公司的婚庆服务,内容包含礼场地布置、摄影、摄像、刻录光盘等一条龙服务等。婚礼举办前,他们向婚庆公司支付了全额价款16600元。

但婚礼结束后,婚庆公司迟迟未交付摄影成片,后来更称由于载有婚礼跟拍素材的硬盘损坏无法修复,故不能交付婚礼视频。小胡和小张因而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婚庆服务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推进婚礼前工作进度、婚礼中出现存储婚礼视频和音乐的U盘丢失、现场布置情况与设计效果图存在差异等问题,被告均未予以否认并作出道歉解释,故依法认定被告确有未严格按照婚礼策划方案执行的瑕疵履行行为。

关于事后婚礼视频资料丢失问题,被告虽提出重拍视频的方案,但并未实际执行,无法实际弥补该视频资料丢失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

鉴于婚礼现场的视频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对于参加婚礼的夫妻双方具有特殊性和重要的纪念意义,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被告公司因工作失误造成该视频资料永久性灭失,由此造成对两原告精神上的伤害,故认定被告某婚庆公司应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向两原告退回服务费用6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庆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摄影、摄像、婚礼布置等婚庆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该仪式对于消费者的重要意义,在全面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也应当根据其特殊性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案例三:银行将信用卡逾期还款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前,需要通知我吗?

案情:梁女士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后申领分期贷款9万元。银行放款后,梁女士偿还了部分贷款,并于2021年2月在该银行柜员机操作提前还款,还款结果显示欠款金额减少至1500余元。

但梁女士误以为其贷款已全部清偿完毕,故此后未再清偿余款,每期产生了违约金及透支利息。一年半后,梁女士因需办理其他贷款手续,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上登记了上述贷款存在逾期记录。

梁女士认为某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而造成其征信问题,损害其权益,故起诉要求某银行更正逾期征信信息。银行表示系因梁女士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手机号码有误,导致银行多次电话、短信催收无果。

法院认为,对于梁女士案涉贷款的逾期情况,梁女士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提前还款时有结清贷款的相关材料或提示内容足以导致其产生已结清全部贷款的误解,其本人存在疏于通过合同约定的途径进行核查确认等情形,对产生逾期还款记录的结果负有主要责任。

但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包括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等情形。

故某银行在将梁女士到期未清偿贷款本息的行为纳入呆账核销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案涉逾期征信信息前,应当履行催收并告知的义务。但本案中,某银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对梁女士未能及时处理其到期贷款债务具有一定的过错。鉴于某银行已在诉讼过程中调整更正了梁女士的逾期征信记录并退还冲刷呆账利息费用,原告对此亦予以确认,原告诉讼请求已事实上得到处理解决,本案不再处理。

法官说法:本案推动金融机构更加谨慎、规范地行使其提供逾期征信信息的职能,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金融借贷尤其是信用卡使用、贷款过程中,务必注意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利率等重要信息,避免因还款失误而造成对个人征信的影响。

南方+记者 吴晓娴

通讯员 越法宣

编辑 叶永康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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