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2日,消费者陈先生前往江门某会展中心,参加了江门世纪家博会。其间,陈先生在某品牌的家具展位上,现场花费3000元订购了一套餐桌椅并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提(送)货日期为11月10日。但直到12月,商家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发货。消费者遂于12月4日向江门市消委会反映此事,请求其介入调解、协商退款。
调解过程和结果
江门市消委会接诉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介入该案。一方面,积极与消费者沟通交流,安抚消费者情绪、倾听消费者诉求,并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仔细检查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另一方面,与展会举办方、场地出租方进行联系,查明核实参展商家的注册名称、登记信息及实际所在地。经多方沟通,明确商家属于外来企业。随着家博会活动结束,参展商家已离开江门,其企业所在地为深圳市。对此,江门市消委会通过大湾区消费投诉处理协作机制,及时将案件向深圳市消委会进行通报,商请深圳方面协同处理。接报后,深圳市消委会积极行动,迅速约谈参展商家,从“情”“理”“法”等角度,向其陈述利害关系,指明商家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秉持诚信思想,做到守法经营,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切实重视并妥善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最终,在江门、深圳两地消委会的共同监督下,参展商家承认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发货延迟,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同意向其作全额退款。12月26日,消费者收到3000元退款,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此可见,参展商家过了约定的送货日期,迟迟不发货的行为已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参展商家、展销会举办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江门市消委会迅速响应,积极细致地完成信息收集与前期调查的工作,展现了专业的工作素养和高效的工作效率,为之后的工作对接、案件转办打好基础,做好铺垫;深圳市消委会在接报后,迅速联系商家进行约谈,运用合同依据、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普法,力争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好消费维权的第二棒。在江门、深圳两地消委会的共同督促下,商家最终承认自身责任,及时退款,此次消费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消费提示
为提振消费信心、推动经济复苏与发展,全国各地积极举办商品展销会、家博会。基于展会规模大、商品种类多、价格经济实惠等特点,吸引众多消费者参观选购。然而由于参展的商家良莠不齐,很容易出现商品质量差、虚假宣传、商家故意延迟发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再加上随着展销会的结束,展会组织方和参展商家一旦撤走,消费者就可能面临异地维权难、追讨成本大难的问题。
对此,江门市消委会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当消费者在展销会、博览会等展会上购买商品,且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维权时,应该三步走。首先是与商家、展销会举办方进行友好沟通,争取商家退款赔偿,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如沟通不成,可拨打12345或12315等热线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若商家仍旧拒绝赔偿,可向法院起诉商家及展览会举办方,要求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撰文】南方+记者 张泳渝 通讯员 曾文静
【制图】区瑞香
【策划】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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