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消费维权典型案例⑤:提新车发现车损?消委会介入成功获赔

南方+ 记者

2023年6月,消费者黄先生向鹤山市消委会投诉称其在4月底在鹤山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花费107350元购买小汽车,但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其提车前将车辆刮花,要求该公司赔偿3000元解决车身损伤问题。

调解过程和结果

接诉后,鹤山市消委会马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黄先生认为其购买的是一部全新的、没有损伤的汽车,商家在交付前应保障消费者收到的商品质量过关、完好无损。商家认为消费者已经买了车险,可以通过车险进行处理。最终经调解,消费者及商家达成调解协议,商家赔偿3000元给消费者,双方均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本案中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当然也包含外观符合质量状况的汽车产品。商家在消费者提车前应保障销售的汽车各方面符合交付的条件。另外,消费者已购买汽车,汽车属于其个人财产,商家在消费者提车前将车辆刮花,损害其个人财产,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过错一方属于经营者,在消委会的调解下达成赔偿的协议,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等大宗商品时,要注意现场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质量状况,注意向商家索要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经营者要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保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消费者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到当地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撰文】南方+记者 张泳渝 通讯员 曾文静

【制图】区瑞香

【策划】肖伟

编辑 李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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