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天下午,刘阿姨经过某大型商场的消防通道时,未注意脚下横杆,整个人被绊倒摔伤。
经医院诊断,左侧肱骨近端骨折,住院六天,共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
刘阿姨将设置该横杆的商场物业公司起诉至惠州惠城法院,要求赔偿物业公司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35万余元。
“是你们的栏杆设计不科学!”
“我们的栏杆是请专业公司设计的,6年来从来发生过任何事故!就是因为你自己不看路才摔倒的!”
刘阿姨向惠城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经摇珠选定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
1.刘某的损伤与本次意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左侧肱骨近端骨折经内固定术后,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3、后续医疗费用评估为1.3万元。
4、误工期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90日。
法院判决
商场物业公司为了保障消防通道通畅、行人通行设置栏杆,虽在左右隔离柱上喷涂了黄黑相间的警示色,但未考虑到在人流较多时横杆距离地面高度约20厘米的栏杆会产生的风险,该栏杆设置存在有瑕疵,导致刘某未注意到脚下的横杆被绊倒摔伤,未尽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是该商场的老顾客,行走在案涉消防通道时,应提高自身安全注意意识,高度注意自身安全。刘某未认真留意地面及周边情况,未尽到谨慎行走的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酌定物业公司赔偿刘某总损失的70%,刘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刘某因本次人身损害应获得的赔偿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2万余元,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15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一庭卢耀法官:此案例一方面警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安全无小事,要正确全面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任何瑕疵都要进行排除,以此保护大众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另一方面警示大家要做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时刻注意身边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法律手段只是损害发生后可供选择的救济渠道之一,要做到排除安全隐患在前,法律救济在后,如此方能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来源:惠州惠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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