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报告》专门提到了
依法审理“宠物伤人”案件
随着城市养犬需求
从“看家护院”的功能型
向“日常陪伴”的情感型转变
居民养犬日益增多
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案例一
刘某饲养了一只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跟随祖母在小区内玩耍,逗犬时,突然被抓伤面部,请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民法典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人认为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但是饲养危险动物是严格责任,因此法院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徐某逗犬有过错,依法也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判决刘某赔偿损失3万余元。
本案明确,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引导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案例二
一天,家住某小区的卫先生带着自家小柯基犬在小区遛弯。突然,一只无人牵绳的德牧犬尾随其后,冲向柯基便开始撕咬。面对高大威猛的德牧犬,卫先生无力解救,只能眼睁睁看着它咬伤柯基犬后迅速逃离。惊魂未定的卫先生看着大狗逃窜的背影,这才回想起三年前,自家爱犬也曾被这只德牧犬咬伤过,而它正是由邻居郭女士饲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德牧犬属于本市个人禁养的烈性犬只,郭女士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烈性犬只带至居民区饲养,咬伤卫先生的柯基犬,郭女士应被认定为动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该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不论德牧犬是否系偷跑出门,郭女士都不能因此免责。何况动物并无自律意识,本案咬伤显然是由于郭女士未对德牧犬合理约束而导致,郭女士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卫先生主张的赔偿费用,有宠物医院就诊病历、记录、付款凭证及发票为证,确系实际发生,综合卫先生犬只伤情、治疗项目,费用金额尚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女士全额赔偿原告卫先生因治疗柯基犬产生的全部医疗费三千余元。
案例三
乐昌市坪石镇龙珠村的村民郑某在回家的路上,被邻居何某饲养的家犬咬到裤脚。面对突如其来的“袭击”,郑某被吓得不轻,并因此跌倒、摔至重伤。
第二天,郑某在邻居何某家人的陪同下,被送往坪石镇卫生医院接受治疗,住院22天,但未见好转。为此,郑某的家人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先后将郑某送往湖南宜章县中医院、韶关粤北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51天,花费上万元,且历经病情多次反复、皮肤系列病变后,才终于逐渐痊愈。
案例四
浈江法院审理了一宗由宠物伤人引起的纠纷案,案件中柳某在散步时,被一条突然窜出来的大型犬咬伤下肢,而后柳某随即打车前往注射狂犬疫苗。但柳某因伤口明显发红、肿胀疼痛,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将近一周。为此,柳某认为庞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狗看管不严,故将庞某诉至法院。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庞某向原告柳某支付赔偿款六千余元。
案例五
武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谭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某公园门口,突然一只拉布拉多狗冲出路面导致梁某急刹车不及,与该狗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拉布拉多狗的饲养人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梁某遂诉至法院。
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谭某需赔偿1051.47元给原告梁某。
2023年
韶关发布了《关于市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对相关部门、养犬单位
和个人作出相关要求、规定
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通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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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市区养犬管理,规范文明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管理,规范养犬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犬环境和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做到理性养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检查和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不得饲养烈性犬,不得遗弃或虐待犬只,对病犬、伤犬、死犬等应当妥善处置。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依法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诊疗及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狂犬病免疫点应当按程序要求规范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建立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和台账。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违法占道开展犬只经营活动等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要加强查处、打击因养犬引发的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流浪犬只收容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在管理区域内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流浪犬收容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应及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送至指定收容场所。
二、遵守规则,安全养犬
养犬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犬或待售犬实行栓养或圈养。在市区携带犬只外出,应由成年人全程牵引或装入犬笼,依法携带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标牌,主动避让行人。
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众场所。参加展览、演出或比赛的犬只应按规定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者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诊治费及相应法律责任。
三、尊重他人,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是每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养犬单位和个人要尊重社会公德,加强自我约束,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要爱护公共环境,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做文明、自律的养犬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也可通过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 报警电话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养犬行为,由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文明养犬 温馨提示
预防犬咬伤安全提示
狂犬病科普
爱犬本无错
请不要因为主人的过失
让它遭受非议
爱它,请对它负责
让我们行动起来
共同践行文明养犬
携手共建文明韶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人民政府、央视新闻等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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