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食品过期了,商家竟还把它放在货架上,消费者不慎买到后可以索赔吗?还是自认倒霉?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18日,原告陈某到被告某超市购买西打酒一瓶,单价18元,购买后发现该瓶酒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9日,保质期18个月,至原告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枫溪法院。
枫溪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食品从被告处购买,在购买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销售产品,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被告依然摆放并向原告销售,未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被告应赔偿原告购买商品的损失,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枫溪法院据此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8元,并赔偿1000元损失。
法官提醒:
食品销售者负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法定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切莫存在未造成损害后果便无事的侥幸心理。消费者发现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留存购物小票、实物、与商家协商过程等证据,向生产者、销售者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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