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发包公司之间出现工程款结算问题”
“工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程完毕却未收到劳动报酬”
……
受经济环境影响
拖欠工资在建筑工程领域
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与问题
那面对讨薪困境
调解员又是如何帮助工人合法维权呢?
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1案情简介
2023年8月,陈某心情忐忑地来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据陈某反映,他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包工头张某于2022年4月承揽了某工程公司(简称“某公司”)发包的某别墅楼盘的纯包工工程,并于同年8月聘请了陈某为上述工程从事砌砖及二次结构工作,目前该工程于2023年2月份完工,但事后张某未按约定向陈某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双方私下协商多次无果,因此次劳务报酬问题产生了纠纷。
2调解过程
调解员听取陈某的倾诉后,首先进行情绪安抚和疏导,将陈某单独带到调解室,递上热茶,待陈某表情逐渐缓和下来,进一步与其交谈案件细节。陈某表示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意见不合的情形,工程质量双方已核对清晰,争议点在于张某以与对接的某公司存在工程款结算问题为理由迟迟不肯结算陈某工资。交谈期间,调解员观察到陈某眼神充满了忧虑和不安,像有什么隐情,接着陈某向调解员吐露心声,原来其妻子患有癌症亟需钱治疗,所以才非常急切地讨回工资。
随后,调解员电话联系了包工头张某,张某表示受经济环境影响,加上某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他也是捉襟见肘,因此不愿垫付陈某工资。对此,调解员从“情”、“理”入手,向张某透露了陈某家庭困境情况,劝导张某基于与陈某多次友好合作和其高效完成作业,优先考虑支付陈某部分工钱,至于其与某公司涉及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可在街道调委会的介入下继续协商。听闻,张某片刻思索后表示同意。
调解员又致电了某公司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与张某在另一个项目上正在进行诉讼程序,因此暂停与张某的所有业务结算,并以某公司与张某、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不愿意配合调解。见此情形,调解员又从“法”入手,本案属于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务报酬纠纷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导致欠薪问题,发包单位不得因该工程款纠纷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目前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已构成实际的劳动关系,因某公司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导致包工头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即对陈某的讨薪问题某公司有直接责任。一番解释后,公司负责人承认确实存在管理不当导致产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愿意继续协商。
调解员正在调解劳动争议纠纷。
见时机成熟,调解员随即组织陈某、张某和某公司进行“三方调解”。现场,调解员再次核实了张某与陈某对于工程量的认定意见是否一致,又核对了张某与某公司关于工程量的认定份额,计算出对应的工程结算款、拖欠工资款。期间,张某多次催促某公司尽快支付工程款,情绪有所波动,调解员则一手普法,一手舒心,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张某、公司负责人单独面谈,劝说张某与某公司放下私人恩怨,换位思考,优先考虑陈某工资支付问题。“陈某家庭负担重,家里还有个患癌症的妻子,虽拖欠金额不大,但对陈某而言工资就是救命钱,希望张某、某公司能履行应尽责任。”经多番劝导,公司负责人同意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给张某解决陈某工资问题,待张某与某公司剩余工程结算后再结清所有拖欠陈某的工资,陈某对此也表示同意。
3调解结果
最终,陈某、张某、某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在调解员协助下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经三方确认,张某尚欠陈某劳务报酬33124元,某公司先支付30000元工程款给张某解决陈某的工资问题,待张某与某公司结算后再支付剩余3124元。事后,调解员还善意提醒陈某如遇类似纠纷要依法维权,必要时可与包公头、某公司等签订书面合同或承诺书,及时记录工时与工作量,保存好视频、聊天记录等工作证据。
案例点评
本案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三方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拖欠工资的基本事实均表示认可,这是案件能够成功调解的基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公司与包工头之间对于工人工资的支付认知不到位,某公司认为只负责支付工程款,不负责管理工人,而张某则认为工程款并不等同于工人工资,因此未积极主动与某公司协商工人工资支付问题,导致矛盾升级。调解期间,调解员充分考虑到工人家庭情况,引导包工头、发包方换位思考,引发情感共鸣,同时熟悉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积极沟通包工头与某公司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对当事人情绪把控得当,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后,调解员也对工人进行普法教育,提醒工作注意事项,告诫讨薪工人采取合法方式维权,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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