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
过去一年
你是否遇到过劣质产品
或者无良商家?
你知道该如何维权吗?
2024年第11期《法说平安》
送你一份消费维权“秘籍”
本期提要
1
“定金”“订金”要分清
唐女士在深圳某公司购买了香道课程,课程总价6000余元。由于种种原因,在缴纳了3000元作为首期订金后,唐女士没有参与课程。当其要求退还3000元订金时,遭到了商家的拒绝。随后唐女士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要求在扣除经营成本费用后,退款2000元。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对该投诉展开调查,了解到唐女士曾要求退款,商家表示同意后,唐女士又主动放弃了退款,双方自此在微信上约定,该笔“定金”此后将不予退还。商家也为唐女士准备了一套香具和香料,虽然唐女士没有上课,但商家一直为她保留着这套香具。
双方围绕该笔“定金”是否可退争论良久,同时商家表示,他们为唐女士准备的成套香具,其制作工艺涉及非遗技术和人工费用,价值超过了3000元。唐女士通过举证指出该产品的同类市场价格在千元以内,但商家并不认可。
最后,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告知双方,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香具和香料的成本费用进行鉴定。商家鉴于成本和其他考量,最终同意了消费者的退款诉求。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唐女士所缴纳的3000元“定金”,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其既不具有担保主合同履行的功能,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即主合同价款的20%。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形式,定金最大的特点便是其文义性,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者“定金罚则”,定金条款才能够发挥担保的功能。
2
办卡容易退费难
“预付款”“订金”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大家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辨别。“订金”能退,定金可不能退。网络上有人这么调侃:“办卡几分钟,退费痴心妄想”,这种说法如何看待?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投诉的“重灾区”,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当中,回应了不少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其中就包括规范预收款经营行为、明确经营者保护“一老一小”义务等。
在去年年底,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曾接到过这样一起投诉,市民朱女士在健身房购买了三万多元的“私人定制健身课程”,因为她已经年满60周岁,所以她提前告知教练,自己患有心脏病伴腰膝关节疼痛,只能做小力量肌肉训练,该说明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内亦有体现。但是后来教练向朱女士推销了拳击课,开课不到五分钟,朱女士就感到身体异常不适。教练却表示这是正常现象,只要朱女士保持训练频率、逐渐加大强度就可以克服。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因为商家明知消费者患有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其过错行为加重了消费者的不适症状,是导致其无法继续参加课程的根本原因。那么消费者据此主张解除合同、退回剩余预付款的,应予支持。
在该商家拒不接听来电、拒不现身的情况下,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对其行为进行了公示,并向其发送公示信息链接,商家这才主动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处理,最终为朱女士退回了两万余元的预付费用。所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建议消费者在与商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提前与经营者协商违约责任,并保存好消费凭证,这样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双方的责任,及时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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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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