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采取组合拳对“虚假刷单”进行司法治理

广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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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虚假刷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且严重扰乱平台运营秩序,对平台内其他诚信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为网络黑灰产治理行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刷单”案采取“判决+训诫+司法建议”的多维治理方式,以严厉姿态打击刷单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广州某商行为增加其在某电商平台网店的商品销量,于2023年3月招募“刷手”进行刷单,“刷手”在平台下单并支付价款,但根据约定店铺并不发货。“刷手”下单成功后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订单截图、旺旺号、本金、佣金和下单日期,由被告将收到的货款和“刷单”服务费用支付给“刷手”,其中“刷单”服务费约为货款的百分之一。原告作为“刷手”,于2023年3月31日向案涉网店购买6个蹲便器,因下单后未收到返款2304元和服务费,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均自认案涉订单为刷单订单,即案涉纠纷系双方虚构交易为被告的网店“刷销量”而引起,且根据原告陈述,被告还招募多名“刷手”进行刷单,并仍有多名“刷手”未收到返款和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自认,案涉订单系刷单订单,该刷单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被告因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的价款2304元应当返还给原告。

采取组合拳对“虚假刷单”进行司法治理:

01

在线庭审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训诫,双方均表示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该案审结后,广州互联网法院向被告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

一是依法核查该案涉嫌“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如经查实,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约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是加强对辖区内经营者普及合法合规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意识。

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也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涉嫌刷单案件中发现的“自行刷单”“委托刷单“网红刷单”等现象,从加强行政监管、加强协作联动、加大宣传普法力度等方面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在回函中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刷单炒信行政监管举措。

法官心语

段莉琼

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正确、全面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是保证接受商品或服务一方知情权、选择权和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虚假销售状况信息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旨在通过对虚构交易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实现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商品信息的行为,保障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刷单炒信”行为隐蔽、涉及面广,司法应更加关注网络商家通过“刷单炒信”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本案中,一方面通过裁判认定合同无效,教育社会公众自觉杜绝刷单炒信行为,营造公正竞争、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未局限于就案论案、就案办案,而是考虑该案涉及侵害的其他法益、刷单问题治理的协同性等,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多部门联动执法,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和合规主体责任,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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