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
修订企业破产法时设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制度
“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更是体现营商环境建设成就的重要指标。”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相继在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涉外法治实施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多项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但在涉及巨型企业的跨境破产问题方面,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跨境破产法治及该领域的专业人才,内地法院和破产执业者(含律师、会计师、破产管理人等)无法积极有效地主导甚至参与跨境破产程序或进行案件合作。”朱征夫代表认为,在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企业破产法修订中,要高度重视跨境破产问题。
在朱征夫代表看来,推进跨境破产法治建设有助于彰显我国的大国司法理念与司法担当,有助于增强我国的营商环境竞争力,符合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为此,朱征夫代表建议:一是高度重视跨境破产问题,从思想根源和立法本质上认清跨境破产对于市场经济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二是抓住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契机,积极对标国际通行做法或最佳实践,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跨境破产的重要制度。三是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重点关注跨境破产与重整专业人才的培养,为我国跨境破产法治建设和有效参与全球跨境破产规则治理、积极参与并逐步主导我国企业的跨境破产案件,夯实人才基石。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中国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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