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抢救谁说了算?全国政协委员甘华田呼吁生前预嘱要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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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当前,由于生前预嘱不具备法律效力,在临床诊疗时,医生还是要和患者家属沟通,常常实行困难。

南方周末记者 魏翠翠 南方周末实习生 许语芹

责任编辑 | 钱炜

深圳将“生前预嘱”写进地方性法规,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7月5日,深圳遗嘱库的展示墙上出现了“生前预嘱”的字样。(人民视觉/图)

深圳将“生前预嘱”写进地方性法规,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7月5日,深圳遗嘱库的展示墙上出现了“生前预嘱”的字样。(人民视觉/图)

“罹患重症的患者已到生命终末期,在ICU里全身插满管子,旁边放满仪器,但这些治疗都已无法改变他走向死亡的事实”,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老年医学中心学科主任甘华田看到过很多类似案例。

他深切地感受到,这种无效的过度治疗,既增加患者的痛苦,又浪费医疗资源,“很多患者实际上想减轻这些痛苦,有尊严地结束生命”。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甘华田带来一份关于生前预嘱的提案,建议尽快制定《患者临终法案》,让生前预嘱具备法律效力。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甘华田解释,与安乐死不同,生前预嘱不是放弃治疗、提前结束生命,而是放弃“强行续命”的无意义过度医疗救治,放弃对生命的机械延长,提倡患者的自然死亡和尊严死亡。

“目前我国实行安乐死的条件还不成熟,而生前预嘱的接受程度、可操作性要比安乐死高得多,能够很好地代替它。”从医多年的甘华田很早就关注到这一问题,希望生前预嘱有法律上的支撑和保障,但一直没有进展,直至深圳将其写入地方法让他看到曙光。

十多年前的两会上已被提及

这个提案其实源于甘华田的从业经历。“即使患者可以表达意愿,医生也不敢执行”,他目睹过很多患者的请求都无法得到回应,甚至有位患者愿意写放弃治疗同意书,但也没有医生敢执行。

实际上,从2010年以来的全国两会上,围绕着生前预嘱的合法化和宣传推广,多位医疗、法律相关的代表委员都曾提出提案或议案。

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医院结肠肿瘤外科主任顾晋提出,通过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使生前预嘱具备必要的法律效力。

一年后,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宣武医院教授凌锋建议,国家应制定“自然死亡法案”,将生前预嘱纳入医改议事日程。

2021年,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人民医院老年医学科科主任黄改荣建议生前预嘱文书合法化,消除患者、家属及医疗机构的担忧和无奈。

在合法化之外,成立“生前预嘱注册中心”是代表委员们关注的另一焦点。

凌锋在2011年建议成立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的“中国生前预嘱注册中心”。顾晋在2012年提议,年满18岁的公民均可在“中国生前预嘱注册中心”注册,建立生前预嘱。

2020年,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建议“生前预嘱注册中心”可从特殊群体开始,比如计划生育失独人员,并对律师见证下签署的“生前预嘱”文本进行备案。

2021年,国家卫健委在提案答复中表示,他们赞同通过生前预嘱等方式实施安宁疗护,能够解决一些疾病终末期患者生存质量低、国家和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重等问题。不过,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现实条件、技术标准等因素,认为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生前预嘱相关内容未能在民法典中予以体现。

这也是官方对于生前预嘱的最新表态。

实际上,过去多年,公众对于生前预嘱的知晓度及接受度依然有限。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特聘教授陈忠华表示,由于还没有得到相应政策法规正式支持,也没有形成明确医疗常规,现在仅有极少数人群能够接受生前预嘱,且必须由家属主动书面提出,并注明一切后果自负。

因此,甘华田在提案中建议,要加强对全社会进行生前预嘱知识的教育和普及,为推动生前预嘱的立法和实施创造良好社会氛围。与此同时,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积极探讨制定《患者临终法案》的可行性,尽快将生前预嘱纳入全国性立法议事日程。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老年医学中心学科主任甘华田。(受访者供图/图)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老年医学中心学科主任甘华田。(受访者供图/图)

具体实施中尚存法律风险

一些地方做过一些推广尝试。早在2006年,罗点点创建了国内首个推广生前预嘱的“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2013年,在该公益网站的基础上,成立了北京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这也是国内首个生前预嘱协会。继北京之后,2021年3月,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正式成立,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老年医学科医生李瑛任首任会长。

2019年,江苏省老年病医院试行生前预嘱项目,但推广后频繁受阻,到2021年已经基本搁置。该院血液肿瘤科主任樊卫飞曾提及,由于生前预嘱不具备法律效力,在临床诊疗时,医生还是要和患者家属沟通,常常实行困难。

因此,更为重要的一步是地方立法的推进。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在全国首次将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患者生前预嘱后,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具体条件包括,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此外,还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及书面或者录音录像为证。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通过后,不到两周,深圳第一份生前预嘱公证书在深圳公证处出炉。

李瑛在2023年3月31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立法实施以来,深圳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收到的咨询问题明显增多,老年人和肿瘤患者的咨询数量和订立数量较之前也明显增多。

上海杉达学院知识产权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唐树源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生前预嘱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患者意愿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问题,生前预嘱的变更和撤销问题,以及家属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冲突。

此外,还需考虑如何处理家属对生前预嘱的不同意见,尤其是在患者意识不清时,如何平衡家属的决定权和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

这也带来实践中的难题。陈忠华认为,法律只是通过规范和维护特定的医疗秩序间接提倡更多人改变传统生死观,理性地实施医疗救治。但在这种特定的医疗情况下它并不能干涉家庭的决策。当当事人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行使自然人的决策权,或根本不知此前是否签有生前预嘱,此时,决策权仍在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

深圳的尝试是否会带来一定的示范效应?对此,唐树源分析,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具有一定的先行先试的优势。生前预嘱立法的成功实施,可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但在全国推广还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需要评估深圳立法的实施效果,包括公众接受度、医疗机构的配合程度以及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其次,还需考虑各地区的文化差异和医疗资源情况。“在全国推广可以采取逐步试点的方式,先在经济发达和医疗资源较好的城市进行试点,逐步总结经验和完善制度。”

陈忠华最后表示,这件事很重要,关系到每个公民自己的生命如何走完最后一公里。如何推动公众对生死认识的进化,进而逐步改变就医与行医习俗,是每位现代医务工作者的使命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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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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