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试驾偷车可真“刑”

惠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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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范某来到惠城区水口街道某摩托车行,

自称欲购买摩托车,

在店内挑选试驾询价了好几辆。

在店内试驾了1个小时后,

范某仍以试驾为由

将涉案蓝色女装车开走。

见范某长时间未试驾回来,

且在附近未见到范某,

老板便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范某。

范某一直未接听电话并将老板微信拉黑,

将涉案摩托车开回其位于大亚湾附近的一出租房。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范某的出租屋内

将其抓获归案,

并缴获涉案摩托车(已归还)。

法院判决

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9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审判庭胡艺明法官:本案中,被告人范某在未完成涉案摩托车交易的情况下,其驾驶该摩托车试驾,从表面上看,其似乎取得了被害人的同意,合法占有了该摩托车并开走试驾,但实质上被害人并非真正自愿将涉案财物交给被告人范某处分或长时间占有,其在试驾过程中拒不接听被害人微信电话并将其微信拉黑,最后将涉案摩托车从水口开到其在大亚湾的住处,证实客观上被告人范某在被害人不知觉的情况下将涉案摩托车开走并占为已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

试驾偷车可真“刑”

一时贪念蒙了心!

悔不该,悔不该…

声明:本文来源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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