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
犯罪嫌疑人十三年后才被抓获归案
可能存在追诉时效已过的情况
当年究竟有什么隐情
遂溪县检察机关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规范化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捍卫“维护公平正义”这句检察誓词
消失的“阿牛”?陈年积案水落石出
这是一起发生于十三年前的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造成一名行人死亡,肇事车辆的驾驶室空荡荡,驾车人早已不见。
乘车人陈乙向警方陈述,肇事车辆是自己当天借其叔叔陈甲的,肇事司机是他一个绰号叫做“阿牛”的朋友,事故发生后,“阿牛”弃车逃离现场,他无法提供“阿牛”的具体身份信息。
“阿牛”究竟是谁?去哪儿了?因受限于当时侦查及技术手段,给事实认定带来了难度,案件始终未能侦破。年前,借助新型侦查技术,警方迅速锁定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原来,肇事司机是车辆支配人陈甲,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陈甲找来自己的侄子陈乙意图“顶包”。面对警方询问时,陈乙临时虚构事实,编造出一个子虚乌有的“阿牛”……
至此,案件真相大白,犯罪嫌疑人陈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陈乙因涉嫌包庇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追诉时效已过?检察机关给出答案
犯罪嫌疑人陈甲、陈乙被抓获归案时,距案件发生已经过去了十三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追诉期限为十年,本案可能存在超过追诉期限而无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形。
为了理清诉讼时效问题,公安机关主动邀请遂溪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规范化。遂溪检察院积极发挥监督协作配合作用,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经查,确认犯罪嫌疑人陈甲在逃避侦查期间确有其他犯罪记录,且未超过本案的追诉时效。依照法律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嫌疑人陈甲、陈乙两叔侄终须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遂溪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乙明知他人犯罪而故意隐瞒真相,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对抗和逃避侦查,且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陈甲、以包庇罪对被告人陈乙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 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
●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些情况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刑法第88条规定: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犯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 刑法第89条规定: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陈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对应相关法定最高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但其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此正告在逃人员认清形势,消除侥幸心理,无论是隐姓埋名,抑或改头换面,终究都逃不脱法律的制裁,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才是你的唯一出路!
供稿: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蔡丕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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