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的网课在“闲鱼”只卖30元?版权人索赔1万元,判了!

东城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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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鱼”卖家不生产知识,只做知识的“搬运工”!官方价值200元的网课,上“闲鱼”转手就是30元……可是,二手网课是想卖就能卖的吗?

      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课版权公司诉“闲鱼”卖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版权网课被“甩卖”?起诉!

      某胜公司是专业从事软件视频教程开发的教育服务机构。2016年10月7日,某胜公司创作完成《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网络课程。2017年1月起,某胜公司在其打造的“我要自学网”平台上线该课程,售价为200元。2019年12月12日,某胜公司以作者及著作权人的身份,在广东省版权局办理了上述网络课程的作品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2022年12月,某胜公司发现,小陈未经公司许可,通过“闲鱼”平台以百度网盘链接分享的形式售卖自己的网络课程获利,课程售价为30元。随后,某胜公司使用“可信时间戳”小程序进行了取证。某胜公司认为,小陈将某胜公司的作品复制到个人网盘并公开销售,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陈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倒爷”没挣几个钱,对峙!

某胜公司:

      小陈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我司研发的教程,侵害了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的课程是教研团队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包括文字、声音、演示画面,具有独创性,并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教程采用了加密措施,会员只能在线观看,不允许下载到移动载体。另外,教程在每一节课开始页面都标有警示语“我要自学网版权所有,所有视频不得在他网传播”。小陈明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教程行为的不法性,仍向公众低价出售,主观恶意明显。小陈利用“闲鱼”销售盗版教程视频,且未采取加密措施,教程一旦被销售后容易再次被非法传播,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小陈:

      案涉教学教程是我在相关机械行业的QQ群以10元购买的。销售的商品链接中并未直接指明是案涉教学教程,从挂出链接到下架一共销售不足5件。此外。案涉教学教程是通过录屏录制的,有些画面被遮挡住了,有的画面还会出现广告,所以与某胜公司的正版视频只是大致相同,某胜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了。

盗版网课卖不得,侵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是以PPT课件图像伴随专家讲解配音形成的实时录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原告为案涉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案涉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经比对,被告通过其网盘链接发送的文件夹中载有的被控侵权视频,完整包含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中的全部权利视频,且被控侵权教程中的视频开头均有“我要自学网”的图文标识,和“欢迎观看由我要自学网出品的……”等文字。虽然被控侵权教程的部分视频画面被遮挡或出现广告,但其内容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录像制品内容基本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闲鱼”账号发布被控侵权教程的商品链接,并通过网盘共享文件的方式,将相关链接提供给购买方,使其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考虑案涉录像制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被告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平台发展,网络二手交易作为循环利用资源的方式日益被大家所接受。网络二手交易不仅高效便捷,还时常能够淘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也能为自己的闲置物品找到买家。然而,并非所有东西都可以在二手平台交易。在互联网平台向公众销售网课、电子版教材等无实体的互联网数字作品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应注意保留侵权及实际损失的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二手平台亦需加强审核力度,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第一时间下架侵权链接。公众更应自觉抵制盗版网课,保护他人智力成果,守护来之不易的创新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来源:东城普法、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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