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月27、28日连续举办了两场《办法》宣贯培训会暨江门城管法制课堂。针对公众重点关切的问题,我们进行系统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垃圾如何分类?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此外,运输建筑垃圾时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具体有什么规定?
《办法》明确建设、施工、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单位按照规定需要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即城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有关单位可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线上申请办理,也可到属地城管部门或者政务服务厅线下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办法》同时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如实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部门。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将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同时规定,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居民装修垃圾应该如何处理?
居民装修垃圾按照“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可以采用袋装、桶装等密闭化措施投放到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也可以按照规定排放到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等指定地点。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民原则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定期在局官网公布我市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企业信息,供有需要排放、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市民参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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