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利剑
2024
有人说,只需要使用身份证申办营业执照、注册对公账户,便可赚取高额佣金,你动心了吗?当心!这看似稳赚不赔的买卖,背后却是不法分子利用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近日,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莫某某是无业游民,偶尔在网上寻找兼职打散工。2023年8月,莫某某在网络上结识了上家,对方要求其帮忙注册营业执照,并承诺事成后给予其7千元好处费。莫某某同意后便根据上家的指示,从重庆赶往湖南郴州,将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上家配合办理营业执照。莫某某在郴州待了20多天,营业执照仍无法成功办理,上家遂安排其坐高铁前往湛江办理。在代理公司的操作下,莫某某顺利登记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其间,上家承担了莫某某全部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之后,上家安排两名男子带莫某某到南粤银行办理公司对公账户和U盾,并要求其将对公账户、U盾、绑定账户的手机卡、营业执照等全套公司资料交给该两名男子。经查,莫某某名下的对公账户累计进账金额为300余万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3起,诈骗资金达150余万元。
经审查认为,莫某某明知其对公账户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利仍将自己名下的对公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
对公账户原本是企业单位用于日常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如今却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新宠”。相较于个人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资金流量更大,资金频繁流转也不易被监测到,往往被诈骗分子视为转移资金的“法宝”。广大群众在面对网络广告时,应仔细识别,切忌被高薪佣金所蒙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防止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麻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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