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
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
或者是以口头约定为方式
起了纠纷后
双方各执一词
这种情况下
法院会如何裁判?
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聊天记录证明
李某与王某通过案外人蒋某认识。2013年3月3日,王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4万元给王某。2014年11月14日,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王某。2014.11.14号”。
2015年3月14日,王某再次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支付了1万元给王某,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王某。2015年3.14号”。
借款后,王某共计偿还1万元,剩余部分王某未偿还。2023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23年8月20日的利息95907.12元,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王某辩称,确实借款5万元,但是双方关系好,并没有约定利息,已经偿还的1万元是本金,对李某说的约定了利息主张不认可。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对案涉借款本金为5万元均无异议,对是否约定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均有异议,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论述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关于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法院认为,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在王某与李某的2023年7月23日的通话内容显示,李某向王某催息,说“利息算起来到十来万了”,王某回应“前面利息还了的啊,还了一年多”,可以证明本案中双方对是否需要支付利息的约定是明确的。
二、双方约定利率标准是否明确。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是明确的。李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都明确表示,李某向王某催收时候,均系以约定利率是月息两分去进行催收的,双方在2022年3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在微信催收时明确表示“说好2分的息……催你好多次了”,王某回复“谢谢嫂子的支持,理解万岁,我会尽力”,王某虽然没有直接认可,但每次的态度均系月息两分其偿还不了,希望理解这种态度,按照常理推断,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王某的回应应当为直接否认李某,告知李某约定的不是月息两分,综合全案证据可知,王某对口头约定月息2分一事是知情的,且予以默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王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至2023年8月20日的利息95389.52元,2023年8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朋友之间的借款纠纷很常见,双方因为关系良好,受到感情约束,在借贷合意的表达方面,有时候表达的比较模糊,基于信任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有些时候关于利息的约定就为口头约定,并未书写在纸面上。这个时候,当产生纠纷的时候,一方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定分止争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相互支撑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但口头约定往往存在难以查证、难以查明等弊端。
因此,在民间借贷行为当中,应当尽量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同时,注意保留保管好借条和转账凭证,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东城普法、湖南高院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