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段内容显示为
“湖南湘潭湘乡一学校女教师
在办公室打骂学生”的视频
在网上传播
引发关注
▲视频截图
网友评论
有网友表示
老师的行为
会给学生造成童年阴影
“这是摧残孩子”
要严肃处理
▲不少网友表示气愤
视频显示,一位教师模样的女子在办公室里对站在身旁的女生和男生多次吼叫,并做出推搡、掐脸、扯头发、用书本打脸、扔掉学生书本等行为。
2月28日晚,据湘乡市教育局通报,网传“湘乡市某学校一教师辅导作业时粗暴对待学生”的视频信息,对此,该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经初步核实,确实存在视频中所反映的问题。
当地教育局回应
目前,湘乡市教育局已暂停涉事教师工作并责令其接受调查,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后续该局将对涉事教师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举一反三,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教师应当
尊重学生的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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