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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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宜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姜某与被告黄某及第三人叶某之间因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姜某要求黄某偿还30000元借款,而黄某则主张应由实际借款人叶某承担还款责任。

2019年6月,姜某向黄某转账30000元作为借款。借款到期后,姜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黄某告上法庭。黄某辩称,实际借款人为叶某,自己仅是中介角色,且已将款项转给叶某。黄某请求法院追加叶某为第三人,并主张由叶某偿还债务。然而,姜某坚持认为,与黄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由黄某偿还借款。

信宜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与黄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黄某已偿还部分款项,且黄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姜某在出借时已知实际借款人为叶某。法院指出,即使黄某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黄某应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黄某关于叶某应偿还借款的主张。该判决现已生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强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已向出借人明确披露实际借款人,且出借人同意与实际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那么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各方应谨慎行事,明确借贷关系,以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件再次提醒公众,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确保所有相关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避免因名义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同时,也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

【撰文】李阳诗 通讯员 李慧雯

编辑 杨建雄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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