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再反转?丈母娘竟被“小三”告,这个关系有点绕......

遂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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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平台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头像并配文

是否侵害人格权?

近日,漯河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母亲为了女儿向女婿及第三者讨要欠款

在网络平台发布第三者的头像及配文

却反被第三者起诉侵犯其人格权

母亲百思不得其解

我配合法院找第三者履行判决

怎么就违法了呢?

王某是陈某的母亲,陈某的丈夫是盛某,翟某是盛某的小三。陈某与翟某、盛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盛某与翟某的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受法律保护,判决盛某、翟某返还陈某56608.35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判决生效后,盛某、翟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一直找不到盛某、翟某,法院遂将二人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陈某及其母亲王某为了找到二人,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发布短视频。陈某发布的视频中显示翟某照片,均由口罩或马赛克遮掩,无遮掩的为远景画面,并不能清楚识别,人名均由别称代替。王某发布的视频中显示翟某头像,并在头像周围配文:“全国寻找小三,老赖,当了九年小三,靠劈腿挣大钱,盛某长包的小三”等字眼。以上短视频获部分平台用户点赞,并有留言“让小三不得好死”、“把小三打入十八层地狱”等。

翟某发现后起诉陈某、王某及视频平台公司侵犯其人格权。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和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网络视频平台公司接到翟某起诉材料后,对相关视频进行了下架,已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陈某发布的视频涉及面孔均由口罩或马赛克遮掩,无遮掩的为远景画面,涉及人名,均由别称代替。且本案事出有因,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认定翟某具有过错,既往事件对陈某产生过情感伤害,陈某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王某在家庭出现矛盾和纠纷后应当理性对待,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即使翟某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亦无权将翟某姓名、肖像发布到网络公共平台上。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包含有贬损翟某肖像及姓名信息视频的方式来宣泄个人情绪,致使部分网络平台用户留言并辱骂翟某,客观上造成了翟某的肖像及姓名权受到损害,侵扰了翟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对翟某肖像及姓名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在其注册的网络平台账号上发布向翟某赔礼道歉的文字信息,并赔偿给翟某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应具备如下要件:(1)当事人确有人格权受损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王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翟某头像并配文包含有侮辱、贬损性质,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致使部分抖音用户留言并辱骂翟某,客观上造成了翟某肖像及姓名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漯河中院、豫法阳光

编辑:梁冯梅

校对:蔡景恩

审核:李耀文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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