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利剑2024】跟车尾随抢手机,以身试法被判刑

霞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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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劳致富光荣,犯罪夺财可耻,以非法手段贪图“不义之财”,终将逃不过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期,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2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骑电动车到湛江市霞山区某大道交界处,发现一辆正在同向行驶的电动车的后座乘客手中拿着一台手机,其因想购买毒品用于吸食,遂骑电动车靠近被害人(未成年)乘坐的电动车,趁被害人不备,抢走被害人廖女士手中的手机,随后逃跑并将该手机藏匿于湛江市霞山区某大道铁路桥附近。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抢夺罪对被告人钟某某依法提起公诉,霞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释法

物品价值小,就不构成“数额较大”?

根据《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的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驾驶电动车属上述“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同时本案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属“抢夺未成年人财物”的情形,故本案情形,已达追诉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殷鉴不远,闻者足戒。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一方面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谨慎交友,切莫沾染恶习、触碰法律红线。另一方面,在公众场合要注意保管自己的财物,切勿做低头族,尤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更要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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