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途中被狗追,谁来担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订阅

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饲养猫狗等家庭宠物已经成为许多人的生活习惯,饲养动物之人损害的情形日趋多样化。本案中,送餐小妹在送餐途中被突然杀出的拦路狗紧追不舍,惊慌之下摔伤,责任应如何认定?基本案情2023年5月,叶某开摩托车送餐途经源潭镇某村时,吴某饲养的犬只突然从后面追赶叶某,导致其受惊后摔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叶某右膝多次结构损伤、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胫骨平台骨折。事故发生后,叶某报警并与吴某协商,吴某承认其狗致叶某受伤,但拒绝赔偿叶某损失。叶某遂向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吴某赔偿相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裁判结果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认可案涉犬只是其本人所养,该犬只在叶某经过时从后面追赶叶某,导致其受惊后连同摩托车一起摔倒在地上受伤。吴某未举证证明损害是因叶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请求减轻责任依据不足。作为犬只饲养人的吴某疏于看管犬只,应“全责”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叶某诉请的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吴某赔偿叶某各项费用损失71052.83元。法官说法近年来,饲养宠物的居民不断增多,出人意料的动物损害案件频频引起社会关注,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应当注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二元化,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动物的习性,更容易控制动物的危险性,而被侵权人处于被动的受害者地位和弱势的取证地位。因此,法律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责任义务。而且,饲养动物加害行为并非仅限于撕咬、抓挠等直接接触身体的行为,也包括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无接触”行为。本案中,叶某在吴某饲养的犬只追逐下产生恐慌心理进而摔倒受伤,叶某的损害后果与犬只的追赶存在因果关系,吴某在不能举证损害是因叶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提高安全意识,外出时应当对宠物进行合理控制、管束,避免发生伤人事件。

【来源:清城法院】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