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肯付千元维修费,租客无奈把房东告上法庭!法院:支持!

广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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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街坊在租房期间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所租赁房屋的设施需要维修,维修的费用是由房东还是租户来承担?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广州市增城区街坊朱先生与彭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彭先生将其坐落于荔城街某处的房屋出租给朱先生作居住使用,朱先生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房屋设施损坏的,朱先生应负责修复。

朱先生租赁房屋一个月后发现下水道经常堵塞,影响了他的正常居住,便多次告知彭先生派人进行维修,但彭先生认为其将房屋交付给朱先生时下水道不存在堵塞问题,下水道堵塞系朱先生在日常居住过程中擅自将剩余食物和垃圾倒进下水道造成。于是,朱先生只好先垫付下水道疏通费共计1000元。因彭先生一直拒绝支付该维修费用,朱先生将其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经审判,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赖晓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及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规定,租赁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本案中,双方约定,如朱先生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房屋设施损坏的,朱先生应负责修复。彭先生主张下水道堵塞系朱先生使用不当造成,但彭先生提交的其他租户情况证明等证据未达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不足以证实案涉房屋下水道堵塞系朱先生使用不当造成。

而彭先生仅与朱先生约定因朱先生使用不当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由朱先生负责维修,未就房屋设施损坏的其他情形的维修责任主体与朱先生进行约定,现彭先生无法证明朱先生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其应履行案涉房屋维修义务,即朱先生自行请人疏通的疏通费应由彭先生负担。最终,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平安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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